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刘鑫:一审没有化解我和江歌妈妈矛盾,我一直避免成为刘学州
来源:上游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1889次 更新时间:2022/2/17 9:54:11

2月16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案二审开庭,上诉人刘鑫(已改名刘暖曦)到庭参加诉讼,江秋莲因身体原因未出席庭审。

经过近四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庭审现场,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鑫的上诉状共18页,列举六大项上诉理由,包括她认为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以及一份特别说明。

刘鑫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但没有化解她和江歌妈妈的矛盾,反而使得江歌妈妈进一步认为她就是一个居心叵测之人,完全抹黑了她与江歌的真实感情和真实情况。

开庭前刘鑫表示:“五年来我一直觉得事情有真相大白的一天,我一直在等,可是一次次绝望,我一直避免成为‘刘学州’。”

庭审中,刘鑫一方表示,江歌在刘鑫未要求其在地铁口等待的前提下,已经主动在等刘鑫;没有证据证明刘鑫先行入室后“将门锁闭”;刘鑫不可能认知和预判陈世峰会杀人,更不可能认知和预判陈世峰会杀一个与他没有关系的人,江歌被杀害完全是陈世蜂的行为所致。

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江秋莲一方表示,刘鑫强调江歌在刘鑫没有要求她在地铁口等待的前提下已经在等候刘鑫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刘鑫“锁门”的事实具备充分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刘鑫的否认只是重现了刘鑫因推卸自身责任而作虚假陈述的情形;刘鑫阻止江歌报警具备充分证据支持。

上游新闻综合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湖南一新建路堤被质疑“豆腐渣” 官方:涉事路堤150米造价18万 正在整改并追责 下一篇:受贿1.7亿的原市委书记又流泪忏悔!多地召开警示教育大会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