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一男子彭先生爆料称,自己岳父的爷爷在69年前花200万元买了人身保险,但老人身亡后却一直没有得到赔付。对此,保险公司向开屏新闻记者表示,目前仅可赔付200元,此事引发关注。
1月12日,一位名为“求真务实5678”的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一张1953年的天价保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额200万、入保人、承保内容写得清清楚楚、保单至今保存完好、但是被保人--我岳父的爷爷马铁生死后、68岁的孙子也就是我岳父马新政为了索赔却奔波了二十多年”。
“我岳父的爷爷马铁生:湘潭县人、1915年3月出生、1946年参加工作、后任湘潭县看守所所长,1953年6月5日,我岳父的爷爷马铁生自掏腰包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200万元人民币的人寿保险,当时能够买保险的人都是有潜意识的,把保险当成双刃剑,既可保健康承担医疗风险、闲时当理财、又可在自己意外时留给后人的财富馈赠,一举多得、所以我岳父的爷爷马铁生在有生之年特别珍重这张保单、特制了一个铁箱子锁起来少有人知道 ”。
“在我岳父马新政二岁时父亲因病死亡,我岳父的爷爷马铁生边工作边抚养孩子成年,爷孙俩结下了深厚的感情,直到我岳父马新政成家立业后才告诉他这张保单的事情,反复叮嘱自己若有意外便即可去保险公司领取赔付兑现,这也算是爷爷留给你的唯一遗产”。
“1996年3月,81岁的我岳父的爷爷马铁生不幸溺水而亡、我岳父马新政安葬好爷爷后按照爷爷生前的嘱托前去中国保险公司湘潭县中路铺保险站履行赔偿问题,该负责人的百般推脱气恼了我岳父马新政,我岳父马新政又找县公司讨说法,但是一直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正确回应,记者试图去釆访报道最终也因审批程序的问题告终”。
据开屏新闻报道,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付经理表示,按政策只能赔付200元,客户家属可按照《银行保险业消费投诉转送告知书》中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来源:九派新闻综合开屏新闻】
另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保险公司回应表示, 原承保公司已改制分家,1955年,人民银行开始新旧人民币兑换,当时1元新人民币兑换1万旧人民币,所以当时200万如今约值两百元。
68年前200万的保单如今只值200元?
据澎湃新闻报道,1996年3月底,81岁的马铁生在老家附近的一个池塘不幸溺亡,家属在清理老人的遗物时,找到了一张1953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200万元的巨额保单,该保单写着团体人身险。
视频截图
最近,家属持马铁生68年前保单索赔,家属希望保险公司赔偿25年利息,精神损失及劳务费,共计30万元至50万元。
不过,保险公司以保单过期,非原公司等理由拒绝,并提出以1万元回收保单作为股东收藏。
中国人寿保险湘潭分公司付经理表示,马先生购买一年定期寿险5年后全国保险业曾停办22年,期间不存在续保,1996年老人意外事故不在赔付范围。
付经理进一步表示,1955年,人民银行开始新旧人民币兑换,当时1元新人民币兑换1万旧人民币,所以当时200万如今约值200元,“客户可能对200万的诱惑无法忘怀”。
另外,付经理称,老人当时购买保险的公司为中国人民保险,原承保公司已改制分家,出于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将继续和客户解释沟通,客户若仍继续扰乱秩序则涉嫌违法。
1955年确实曾进行币制改革
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注意到,据中国人民银行大事记,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决定: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印有汉、藏、蒙古、维吾尔4种新人民币(简称新币),以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简称旧币)。新旧币的比率,定为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
第一套人民币。印刷于1950年
另外,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官网,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是诞生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1996年7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
1998年10月,国务院发文,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三家子公司分别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54年前的存折,现在还能取钱吗?
由于历史原因,数十年前的存单、保险单等金融产品究竟如何兑付一直都是个难题。
据央视财经去年9月报道,上海一老人无意在家中找到一本1967年的存折,上面还留有一笔4.18元的余额,时至今日,还能取得出来吗?
老人的这本存折上写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老人的家人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辗转联系到工行,很快便有工作人员进行对接。
根据相关规定,活期银行存折余额大于2元低于10元,且两年内账户没有收支变动的,会被转入睡眠账户。为了尽快确认这笔钱的流向,银行安排两名专员从1971年开始一直查询到2000年的挂失账户进行反向查找。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普陀支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工作人员闵志伟:两名查询人员在仓库里整整查了两天左右,确实未发现该笔账户办理过挂失手续,反向证明了这笔账户的资金,肯定是留在工行的。
随后银行为行动不便的老人开通了绿色通道,确保老人当天的本金和利息可以顺利进入老人提供的账户之内。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普陀支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工作人员闵志伟:根据人民银行当初公布的活期利率2.16%,到目前为止调整为0.3%,进行了近50年的分段计息,该笔账户合计得到的利息是3.37元,利息加本金总共是7.55元。
老人表示虽然钱不多,但是这次的经历让她备受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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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法拉利超跑不慎落入鱼塘 车主申请500万保险理赔遭拒
打捞现场 本文图片均由上海虹口法院 提供
开法拉利超跑“买鱼”却不慎落入鱼塘,车主持500万金额保单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7月1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经过司法鉴定和法官审理,这桩豪车索赔争议终于尘埃落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施救费、吊装费等共计230万余元。
想买点鱼,没想到落入鱼塘
上海虹口法院介绍,2020年8月,小陈驾驶着一辆黑色法拉利超跑从常熟返回上海,途中经过一处鱼塘。本想从塘主手里买点鱼,然而几番等待未果后,他驾车离开却不慎落入鱼塘,本人幸运逃出,车几乎报废。
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陈在鱼塘空地处操作倒车,刹车灯灭后,车辆突然前冲,并向左打方向坠入鱼塘。在车辆落水后,小陈迅速从驾驶侧窗口爬出,回游至岸边。
事发后,超跑车主——小陈的姐姐陈女士向承保案涉车辆的A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款,金额高达500万元,却遭到拒绝,陈女士遂起诉至上海虹口法院。
涉案车辆
争议焦点:事故真实性及是否超额投保
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对于超跑落水是否是意外,保险公司和当天驾驶车辆的小陈有着不同的说法。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真实性存疑。从监控视频来看,场地条件满足倒车距离,足以掉头,但小陈倒车后微调方向,径直驶入鱼塘,其作为有多年驾龄的司机,上述操作令人难以理解。车辆入水后,小陈从车窗跳出游上岸,上岸后从未回头查看,行为可疑。
而根据小陈陈述,车是自己向姐姐借的,倒车时旁边还有其他车,因此自己想小心一些,多倒两把,具体操作过程记不大清。但车落水后自己出于本能跳出车窗,过程中呛水同时手被网划破,游回上岸后就拨打了110和120。
对于这辆投保金额为500万元的“天价”超跑,保险公司也是颇有微词。
他们认为,虽然保单载明投保金额,但该金额是投保人未提供车辆真实信息情况下双方协商确定。保险公司承保时按照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即2018年5月的准新车确定保险价值,但事发后才得知车辆投保前已出厂超7年,几经转手,且经查询该车于2014年发生过事故并进行了理赔。因此车辆投保前的实际价值约为200万元,涉案车辆投保为超额投保,即使赔付也不应当超出车辆实际价值。
而据投保人陈女士介绍,车辆购置时间为2018年10月,购车款由三笔共计195万元银行转账款及一辆宝马740轿车(市场价100余万)置换折抵构成。购车时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报告,载明车辆于2018年5月投入使用,价值约为500万元。正是因为该车购置价低于市场价才购置该车辆,不认可超额投保的说法。
法院:保险公司支付原告230万余元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事故真实性,法院认为事故发生于倒车过程中的突然前冲落水,从结果上看有蹊跷,但当前证据并不支持车辆落水系小陈故意为之。
原因在于:第一,小陈事发前数日借用车辆,对于车辆性能不熟悉;车辆落水前可见小陈向左打方向,及刹车灯亮情况,符合行为人在面临突发落水时的本能反应。小陈上岸后的视频记录时间仅约为5秒,不能反映其上岸后的完整行为状态,故其驾驶行为及落水后自救行为并无明显异常;第三,为查明事故真相,法院将卷宗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审查,2020年底公安机关回函载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保人涉嫌犯罪。
综上,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系小陈操作不慎所致,无证据证明为故意行为。事发车辆符合保险条款关于“坠落”定义,故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其次,关于是否存在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合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案涉车辆投保前价值、事故发生后的维修费用(剔除发动机部分)及车辆残值进行评估,鉴定结论分别为230余万元、280余万元及8万元。
投保人所称500余万元市场价格所依据的二手车评估报告,仅记载车辆于2018年5月投入使用,未考虑此前使用状况。因此法院采信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车辆投保前价值所作认定,双方约定保险价值(500余万元)明显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230余万元),构成超额投保。
综上,上海虹口法院经过司法鉴定等程序最终确定了实际损失金额:根据第三方评估公司鉴定结论,车辆维修费用超过其保险标的价值,构成全损。根据案涉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约定,双方应协商处理残值归属,如归被保险人所有的,应在保险人赔款中抵扣。考虑投保人系车辆所有权人,在后续车辆处置上更具便利,确定案涉车辆残值归投保人所有,故8万元残值应在理赔款中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陈女士保险金、施救费、吊装费等共计2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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