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法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法律
 
母亲出殡当天哥哥要求妹妹签下放弃继承的证明,事后妹妹提起诉讼
来源:澎湃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620次 更新时间:2024/4/2 12:23:44

在母亲出殡当日,哥哥要求妹妹签下放弃遗嘱继承的证明后,方可同意出殡仪式正常进行。事后妹妹要求撤销该份证明,并按照母亲生前留下的遗嘱继承遗产。

妹妹的主张是否应被支持?4月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甲与乙是亲兄妹。母亲去世前留下一份自书遗嘱,由妹妹继承母亲名下的房屋份额。

2023年6月某日,母亲去世。出殡当日,哥哥要求妹妹签下一份《证明》,证明中记载:“由哥哥负责母亲的丧葬事宜,母亲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妹妹负责,与哥哥无关。房屋份额重新分割。母亲生前银行卡由哥哥保管,妹妹不参与。在2023年6月以后,妹妹不得上诉,上诉无效。母亲如有遗嘱,应视为无效。”《证明》签署后,哥哥同意出殡仪式继续进行。

事后,妹妹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因担心母亲遗体发臭腐坏且迫于周边亲戚与村民的压力,无奈签署《证明》,现要求撤销该份《证明》,并继承母亲遗产。

法院审理查明,妹妹与哥哥之间关系不睦已久,本案之前已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共有物分割、赡养纠纷产生诉讼。

本案中,妹妹认为哥哥的行为构成胁迫,所签署的《证明》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母亲留下的自书遗嘱应为有效遗嘱,自己可按照遗嘱继承母亲遗产。哥哥则认为,该份《证明》起草时妹妹本人在场,并在确认内容后签字,有众人在场作证,不存在胁迫。母亲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没有亲戚签字,因此无效。

法院认为,该案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其一,该份《证明》是否可撤销?

在农村丧葬习俗中,母亲出殡通常需子女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丧葬事宜。出殡当日,哥哥以妹妹不签署该份《证明》便不同意出殡为由,要挟妹妹签署《证明》,从选择的签署时间以及签署手段而言,其主观上存在胁迫的故意,客观上存在胁迫行为;妹妹则考虑到传统文化、仪式效果、社会伦理评价等因素,内心深处确有担忧,进而违背自身意愿签署《证明》,应属于民法典第150条以及总则编解释第22条规定的因胁迫作出的可撤销的意思表示。

此外,《证明》文件内容的权利义务过于不对等,对于案涉房屋的继承份额以及母亲医药费的分摊与之前所作判决、双方达成的调解书以及母亲遗嘱内容差异过大,亦存在不正当限制妹妹诉讼权利的内容,且在母亲出殡当日签署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文件与一般常理不符。结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妹妹是在处于困境中签署该份《证明》,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综上,妹妹签署《证明》系受到胁迫,结果显失公平,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因此妹妹主张请求撤销《证明》的请求成立。

其二,母亲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中母亲的手写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该份遗嘱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内容中所涉的遗产确属母亲个人所有,属于有权处分,在没有证据证明该份遗嘱系伪造、篡改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遗嘱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份遗嘱为有效遗嘱。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之规定,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效遗嘱继承办理。因此,妹妹可以依据遗嘱继承取得母亲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妹妹于2023年6月某日签署的《证明》;妹妹继承母亲房屋中的份额。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上海一高端月子中心突然“跑路”,产妇只能点外卖!有人交了20万元,月嫂:公司已拖欠至少三四个月工资,股东最新回应 下一篇:女子将幼子从22楼抛下:曾在阳台对峙,疑避开救生气垫抛子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