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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动物伤人,原主人也要担责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609次 更新时间:2024/2/4 10:12:18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安文元

2月3日上午9:00,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牟爱民,在FM103.3大连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播出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节目中,围绕我市户籍政策、犬类管理及春节期间的安全防范的相关话题,与听众朋友进行了互动交流。

节目期间,不少市民关注流浪犬的问题,民警表示流浪犬是无辜的,流浪犬产生的源头,就是犬被弃养抛弃导致的。同时,爱心投喂流浪犬,会造成流浪犬大量无序繁殖。流浪犬如果大量在我们城市内长期活动,会带来吠叫扰民、咬伤群众、污染环境,甚至威胁交通安全。我市曾经发生过司机躲闪横穿马路的流浪犬,酿成交通事故的惨剧。

为此,我市警方呼吁广大养犬的市民,一方面,就是要真心爱犬,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不要随意弃养,不要让曾经朝夕相伴的爱犬流落街头;另一方面,就是不要随意投食喂养流浪犬,如果真心爱护流浪犬,而且有能力饲养,就要把它带回家入户饲养,为它办理犬证、注射疫苗,给它一个温馨的生活环境,切实改变“只喂不养,只喂不管”的做法。如果不具备领养能力,就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收容这些流浪犬只,把它们安置到犬类留检所,为它们找个安稳生活的大家庭。

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对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依法养犬意识,不得遗弃犬只,以免对自己造成影响。

针对一些市民反映,有些人养狗确实很不文明,遛狗不牵绳,狗狗随地大小便问题。民警解释,根据2021年5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遛狗不拴链,我们先是口头警告,拒不整改的,我们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就会把狗抓走了。”

对于您反映的不及时清理犬便的不文明问题,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大连公安呼吁广大市民,大家都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使“不养禁养犬、养犬要登记、遛犬要拴绳、随手清狗便”成为广大养犬市民共同遵守的准则,共同打造安全、和谐的幸福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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