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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纠纷遭协警追打,用木凳还击致其死亡被判五年,法院:属防卫过当
来源:九派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1147次 更新时间:2022/1/11 10:01:16

重庆一男子在吃饭时与店主发生纠纷,一协警上前相劝,男子离店后又返回,与协警发生冲突并扇其耳光。随后,协警追打该男子,在逃跑过程中,男子随手拿起地上的木凳击中协警头部,致其死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合川区法院认定被告人江奎(化名)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酒后起争执,男子被追打时用木凳打死协警】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江奎与朋友在重庆市合川区某饭店饮酒吃饭。期间,江奎因20元酒钱与饭店老板发生争执。被害人黄某生前是协警,见状后与人一同前往该饭店进行劝解。

江奎被劝离后因故再次返回该饭店,并与被害人黄某发生争吵,动手打了其一耳光。随后,有人抱住江奎脖子,黄某用拳头殴打江奎,江奎挣脱殴打逃离饭店。

黄某带人将江奎追至某处,继续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江奎继续逃跑,黄某再次追上前。见此,江奎拾起地上的木凳进行挥舞,击中黄某头部,致其倒地死亡。

经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黄某系饮酒后钝形物体作用于头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江奎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控辩双方对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各执一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江奎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先动手引起冲突,存在重大过错,虽然其逃跑,但是冲突并未结束,被害人等对其追击殴打不属于不法侵害,因此其不具有防卫的前提条件。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其称,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被害人继续对被告人进行追击殴打。被告人在被追至死角,退无可退的情况下,捡拾脚边的木板凳挥舞防卫,击中被害人的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防卫过当。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行为。被害人虽为协警,但其是在饮酒后,以普通群众身份参与劝解,在劝解过程中使用不利于矛盾化解的言语。并且被害人伙同他人,对逃跑的被告人进行围追堵截和殴打,在被告人不断求饶道歉的情况下,仍继续殴打被告人。

在审理阶段,经调解,被告人江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江奎的亲属代其赔偿了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使得对方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判断江奎构成防卫过当,同时认为被害人黄某作为协警,没有在调解矛盾时使用恰当言语,且追打江奎,在其求饶后仍不依不饶,存在严重过错行为。

【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经查,被害人等对江奎进行殴打时,江奎无明显反击行为,双方未形成互殴局面。江奎逃离现场后,被害人等并未就此停止,仍继续追赶江奎100多米,将江奎追上后继续实施殴打。此时,在时间和空间上明显有别于前次冲突,不应简单认定前后两次殴打是一个连续的冲突。

且被害人等继续实施殴打时,在人数和力量对比上,江奎处于明显的劣势,毫无还手之力,其人身安全正遭受严重威胁,具备了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要件。从现场勘验图可以看出,江奎此时已被逼入死角,被害人等人已将其逃跑路线基本封死,当被害人准备再次逼近江奎实施侵害时,江奎捡拾脚边的木凳挥舞进行自卫,具备了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存在现实紧迫性的要件。

从物证照片可看出,江奎捡拾的木凳比较厚重,作用于人体伤害大,当时只有被害人上前,且手中并无任何工具。从相当性来说,江奎挥舞木凳击中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奎挥舞木凳击中被害人头部,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江奎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人提出的相反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江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江奎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江奎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江奎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九派新闻记者 刘萌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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