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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房主被判赔偿6万余元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1157次 更新时间:2022/1/3 9:06:12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万恒

  张富(化名)老家在抚顺,早年在大连打工,无儿无女,孤身一人,晚年在大连居住。2019年12月早上,65岁的张富被发现死在了辛寨子的一所小房子里,经法医尸体解剖,认定为一氧化碳中毒导致的死亡。

  据房主周军(化名)说,自己今年72岁了,早年是一个包工头,张富跟着自己干活。2015年前后,张富找到他,称自己一个人,也不想回老家了,周军农村院子里正好有一个小房没人住,就借给他住,也没向他要房租。院门口有一块十几平方米的小地,平时没事种点菜和玉米,张富和他两人吃。房子不大,有里外两间,张富自己买了煤气罐在外间做饭,里屋睡觉。张富有时打零工,晚上就住在小房里。冬季天冷,没有暖气,张富就自己砌了个灶台连接睡觉的火炕取暖。没想到突然发生煤气中毒。

  法院一审判决:房主承担30%责任

  张富老家有一个姐姐、一个弟弟,在处理完张富的后事后,认为张富是周军雇用的,房子也是周军安排的,张富在房子里煤气中毒死亡,周军也是有责任的,便委托律师将周军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军赔偿64.8万余元。

  去年5月份,周军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感觉非常冤。自己的房子免费让张富住,张富自己砌的灶台并搭的火炕,煤气中毒死亡,自己还要赔偿他姐姐弟弟64.8万多元,怎么想都觉得不应当赔。

  周军患有多种老年病,无法出庭,他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自己出庭。张富的姐姐和弟弟委托的律师到派出所调取了事发后周军作的笔录,笔录中周军称:“院子是我的,院子里没有值钱的东西,不用人看院。张富有时白天帮我种点地,晚上没有地方住,他是孤寡老人,所以我就让他住在小房子里,我不给他开工资。”据此,认为是张富帮周军种菜地,周军才让张富住这个小房子。

  周军一方认为:周军将自己的房子让张富居住,也没有收租金,灶台和火炕也是张富自己砌的,应当知道燃煤取暖可能会发生煤气中毒,因疏忽大意导致煤气中毒,应当责任自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军和张富是朋友关系,张富是孤寡老人,从周军在派出所的笔录看,张富帮周军种菜,周军将自己的小房让张富居住,因此二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帮工关系,周军作为被帮工人向张富提供的住房应当满足安全居住条件。通过现场看,张富是因垒砌的灶台在取暖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虽然火炕取暖在北方农村非常普遍,但有明显危险性。张富在此房内居住多年,对此危险性应当明知,其未能注意开窗通风,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应当自行承担70%的责任,周军应当承担30%的责任。

  2021年9月30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张富姐姐和弟弟损失194670元。

  法院终审改判:承担10%责任

  周军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虽然张富在春天、夏天和秋天帮助自己种菜,但事发时是冬天,根本不需要张富帮助种菜,且张富一方找的证人证明张富事发前经常跟他们一起玩扑克,周军家院子里没有值钱东西,故双方不是帮工关系。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周军一方的意见,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张富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多年,对房屋的结构比较了解,应当知道冬季烧火炕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其自行居住并自行烧炕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应当由其承担主要责任。2021年12月3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周军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富亲属损失人民币64890元。

  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房东应该确保出租、出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符合安全规范,避免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害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提倡与承租人、借房居住人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房屋以及房内设备的安全状态与维修责任,以免发生事故无法证明自己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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