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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往外地被辞退,获赔8万!法院:虽然签了劳动合同,约定服从公司安排,但是……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694次 更新时间:2023/10/1 16:14:48

据阳新法院微信号消息,近日,湖北阳新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员工向某因拒绝调往外地被公司辞退,阳新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向某赔偿金、加班费等共80516.17元。

员工向某因拒绝调往外地被公司辞退 图源:视觉中国

案情回顾

甲、乙公司均隶属于某集团。2020年7月15日,向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2022年5月25日,向某与乙公司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上述合同一致,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中途接受工作地点、岗位、职务调动。其中还约定,向某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向某。

2022年8月30日,乙公司向向某下达《关于员工调派通知书》,调派其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参与异地项目,向某签收后,明确不同意调派。同年9月4日,乙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向某拒绝接受公司工作安排为由,于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至此,向某未再到乙公司上班。

2022年12月6日,向某将乙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分别向阳新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乙公司未为向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月4日,向某与广东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每月为向某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工资。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向某在乙公司就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书》也约定了在此情形下,乙公司可以辞退向某,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

乙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资料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未有证据证实原告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也未有证据证实乙公司提出后,向某拒不改正,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以原告拒绝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因此乙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除赔偿金外,根据向某工资流水、加班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进行核算,乙公司需向向某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共80516.17元。

最终,阳新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延伸阅读:

员工拒绝从北京调到长沙被开除后向公司索赔 法院判了

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得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然而,湖南一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就因违反上述法律吃了大亏。公司未与员工何某某协商,以办公室装修等为由,单方面将其工作地变更为长沙,并要求限期到岗。何某某当即表示拒绝,并指出公司未协商便单方面调岗是违法的,同时未在限定期限到岗。公司一怒之下,以何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以及省高院再审,最终何某某获赔14.26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司单方面调岗员工旷工被解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何某某2009年5月22日入职湖南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6200元。

2020年7月,公司提交了工作地阶段性调动通知书,称因办公室装修,验收部全体员工暂调长沙市工作,期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2月8日,要求何某某2020年8月6日到公司人事部办理报到手续。何某某否认收到该通知书。

2020年8月13日,公司向何某某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认为何某某至2020年8月13日未到岗工作,已属旷工,并要求其2020年8月18日报到上岗。何某某当日向公司发出回复函,声称不认可调动通知的内容,并认为公司的领导和负责人所说的调动原因是因要节约成本,裁撤部门。

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何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何某某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何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然而,何某某不服,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00元;支付年终奖31000元。

公司向何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资料图

一审、二审:公司违法!赔14.26万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法院认定何某某系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自2014年起何某某一直实际于北京分公司工作,且由北京分公司为何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故法院认为北京分公司亦应对何某某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何某某2014年起长期在北京市工作,公司于2020年7月、8月要求何某某前往长沙市报到上岗,属于公司提出对其工作地点的变更,而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本案中,公司向何某某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后,何某某已回函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在此情况下,公司直接以何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何某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00元,北京分公司亦应一并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和其北京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00元。

不过,公司又不服了,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上诉主张其进行临时性工作地点调整系经营之必须,具有一定合理性,故何某某拒绝调动并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公司对何某某工作地点进行调动,且工作地点跨度较大,涉及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公司应充分与何某某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在2020年8月6日直接取消了北京市考勤机中验收部员工的名单,后公司向何某某发送限期到岗通知,何某某亦明确拒绝变更工作地点。之后,公司以何某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不妥,一审法院认定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何某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核算的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驳回上诉 资料图

公司喊冤:临时性调动有必要性及合理性,解除合法

然而,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还是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给出如下理由:

1、因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亦与全国所有企业一样,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业务几乎停顿。为应对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公司经慎重研究,决定将包括何某某所在的验收部全体人员临时调回至位于湖南长沙的母公司工作。该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系因北京分公司经营场地不具备工作条件,该调动系经营之必须,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和紧迫性。

2、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何某某调岗。公司已将工作地阶段性调动书面通知送达给何某某,何某某作为劳动者理应服从公司临时性调动的安排,其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服从公司劳动规章制度,逾期到岗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高院:工作地点调整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一二审判得对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公司将何某某的工作地点由北京调整至长沙,即使如公司所称仅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也对何某某带来了实质性影响。在没有与何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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