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官方明确!这些都是家暴证据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687次 更新时间:2024/12/9 13:16:51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意见》共24条

采取条款式结构

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

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

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

 

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

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

 

包括 ↓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伤情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等方面作出规范

 

 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明确了党委政法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

 

 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
● 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近年来,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家暴警情处置、协同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央视新闻

编辑:婧琦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宋伟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招聘教师106名,都是事业编! 下一篇:价格大降!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