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科目四考试上演“窃听风云”,组织作弊人被判刑八个月
来源:极目新闻 搜狐 点击数:564次 更新时间:2024/12/4 15:40:41

极目新闻通讯员 刘超

12月4日,极目新闻获悉,天门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被告人王某组织考试作弊案件,有力震慑了组织考试作弊的违法行为。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齐某、刘某在科目四考试中作弊,齐某、刘某承诺事成之后给王某四千元好处费。王某为二人准备好作弊器材后,计划在考场外等候,时刻准备为考场内的齐某与刘某提供“援助”。考试时,监考人员将齐某、刘某当场查获,王某在考场外察觉到事情败露后,随即驾车逃离。不久,王某在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以传呼设备接收题目、传递答案的方式组织作弊,结合其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电路板、耳机等,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该案中王某组织科目四考试作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也对交通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驾考属于国家考试,组织作弊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组织上述考试作弊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踩踏事故逃生全攻略 拥挤踩踏时有效逃生应对法则 下一篇:11岁男孩打乒乓评上国家一级运动员 网友:这名字强得可怕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