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去酒吧不喝酒,我喝白开水吗?”在酒吧崴伤脚要求赔偿后,蒋女士被酒吧以喝了酒为由拒绝。
对此,酒吧负责人表示,她除了喝酒,还穿了高跟鞋,且之前还有陈旧伤,他们已垫付一半的医药费,算是尽到了义务。
蒋女士认为,酒吧没有明文规定不让穿高跟鞋,且穿高跟鞋也不一定会导致受伤。由于双方赔偿未协商一致,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4万余元。此案一审被驳回,二审将于近日开庭。
▲蒋女士指着此次受伤的部位
去酒吧喝酒崴伤脚
顾客质疑酒吧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事情发生于今年5月下旬。当晚,下班后的蒋女士一个人去家附近的成都金牛区一家酒吧消遣。
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天她一共消费342元,买了12瓶酒,和酒吧工作人员共饮。当晚11点过,她从厕所出来时,没注意到有两个台阶,加之地面有积水,所以踩空,导致脚部被扭伤,肿了起来。
▲酒吧内致蒋女士崴脚的厕所
蒋女士说,摔伤后,酒吧工作人员非但不主动打120,“还让我把单买了才打”。当时还有几瓶酒没喝完,退了120元。在打了120之后,酒吧方面也不送医,直到她报警后才被送往医院。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的出院证明记载,蒋女士左足跟骨前外侧撕脱性骨折、左踝内侧三角韧带、跟腓韧带损伤、左足部软组织损伤、左踝关节积液、左踝关节骨折术后。医嘱其休息3月,患肢需要继续用石膏固定,出院后定期复查。蒋女士自称,由于脚部受伤在家休养了3个月。
▲医院的出院证明
蒋女士认为,自己是成年人,没有留意到地上的积水及台阶,对此意外负有一定责任,但根据《民法典》规定,酒吧作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也应保持场所的细节服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由于对后期医药费及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蒋女士将酒吧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2.4万余元。她说,其中2.2万是瑜伽行业每月7000多元的平均工资,其余为医疗费、营养费等。
▲蒋女士穿着高跟鞋在酒吧崴脚后脚肿了
酒吧方:她穿高跟鞋、饮酒、有陈旧伤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在法庭上,酒吧方表示,蒋女士受伤并不是酒吧的过错,因为事发当晚场所内地面干燥,不存在蒋女士所说的地面有积水的情况,且蒋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受伤与酒吧有因果关系。10月下旬,酒吧方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酒吧有没有水,现在已经无法证明。”且证明酒吧有水的举证责任在蒋女士,并不在酒吧。
此外,酒吧方在法庭上还提到,蒋女士在受伤前,脚部就曾进行过手术,其在明知脚踝有旧伤的情况下仍穿着5cm~7cm高跟鞋饮酒,在行走过程中受伤,是她自己的过错。酒吧在厕所处张贴有安全标识,提醒顾客注意安全,出事后他们也陪顾客就诊,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垫付前期医疗费用,已尽到相应义务,因此不应承担额外的赔偿。
金牛区法院认为,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尤其在酒吧这种特定场所,可能存在地面情况不明等情况,更应谨慎观察通行。且在其受伤前就已饮酒,极可能导致自身判断力和身体平衡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加之左踝部位存在骨伤旧伤,脚蹬5cm~7cm高跟鞋,明显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让其自身陷入风险中,应对受伤的后果自行担责。酒吧在其受伤后拨打救助电话并垫付医疗费,已尽到积极帮助义务,因此一审驳回蒋女士的起诉。
顾客:脚的确有旧伤,但不在同一部位
酒吧称其恶意差评,不愿协商
记者了解到,作为瑜伽老师的蒋女士的确于2019年在备课时导致左外踝、后踝骨折、左下胫腓联合分离,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9级伤残。
但她告诉记者,之前受伤的是左脚后踝和外踝,而这次受伤的是左脚前踝以及脚背,“是不一样的部位。”她说,几年前的伤早就好了,她还时常跑步,也在正常工作。她还给记者发来她在事发前的跑步记录。
近日,记者陪同蒋女士一起去到该酒吧,双方发生争执。酒吧负责人何女士表示,他们不愿与之协商,首先是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我们垫付医药费就算已经尽到义务了。”何女士还提到,由于双方未协商一致,蒋女士就在美团、大众点评给了酒吧十几条恶意差评,“还到监管部门举报我们卖假酒,说我们消防有问题。”她说自己现在不想跟她进行任何沟通,就等着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
之前的旧伤会引发新伤吗?记者采访了一位骨科医院的康复医生。其表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旧伤恢复得不错,影响就不大。但若恢复得不好,就会存在一定影响。但旧伤对新伤的影响,最终还是要通过去做伤情鉴定来划责。
据了解,目前蒋女士已提起上诉,二审将于近日开庭。
律师说法:顾客应对风险有预见
那么,顾客在酒吧酒后扭伤,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酒吧饮酒后摔伤主要有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原则是依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如果饮酒者对自身酒量和行为有充分认识和预见能力,但仍选择过量饮酒并自行离开后在酒吧外导致摔伤,那么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受害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蒋女士在酒吧消费且在酒吧摔伤,酒吧作为经营场所肯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义务的范围应和其过错的大小相关。蒋女士自身也应当对于可预见风险承担责任。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王仁根律师则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宜无限扩大、过于苛责,不能僵化理解为“我受伤,我有理”“在什么场所受伤,就应当由什么场所赔偿”,应回归事件真相,准确区分责任。
他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明显对蒋女士不利,但对经营场所不过于苛责,不等于完全免责。作为酒吧,相较于学校、商场等其他经营场所更为特殊,应对顾客有更高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注意义务。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摄影报道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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