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女子患重症无法上课需退3万多元课时费,中公教育称“没钱”拒不履行
来源:澎湃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1176次 更新时间:2024/11/1 12:01:49

近日,普洱市墨江县的李先生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服务湃”(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称,2022年4月,他花36800元在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21号中公教育门店给女儿报名了“2023年云南国考一年无限考”教育培训课程,但次年3月,女儿不幸查出患有尿毒症,报名后女儿只上了两三节课,因进行治疗无法继续上课需退课时费,却遭该机构以“没钱”为由拒绝。

不得已的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五华区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裁定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应退还李先生培训费32000元。目前,中公教育仍未履行法院的裁定。

法院裁定公证处的调解有效,中公教育应向李先生退款32000元。

消费者因病无法上课,遭遇退费困难

李先生称,2022年4月,女儿李明(化名)因要参加国考,他花3万余元,在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21号中公教育门店给女儿报名了“2023年云南国考一年无限考”的教育培训课程。

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自2022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8日,李明在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该协议班次中包括的考试培训课程,后者一次性收取费用共计368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九条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合同中还约定了退费事项,如李明中途退出终止培训服务协议后申请退款的,中公教育按照相关退费约定向李明退款。双方约定,中公教育按照人民币500元/天的标准收取李明已参加面授课程的累计培训费用,按照人民币80元/课时的标准收取李明已参加高清视频课程的累计培训费用,按照人民币120元/次的标准收取李明已参加大班直播课程的累计培训费用,按照人民币200元/次的标准收取李明已参加小班笔试直播课程的累计培训费用,按照人民币300元/次的标准收取李明已参加面试1对6互动直播类课程的累计培训费用,剩余培训费用退还李明。

李先生女儿和中公教育的合同中约定了退费事项。

不幸的是,李先生称,女儿在该培训机构上了两三节课后查出患有尿毒症,“在学校体检时查出高血压,然后去医院就查出尿毒症”。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23年3月1日的一份诊断证明书显示,李明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等症状。

李先生女儿的诊断书。

至此,因女儿需治疗无法继续上课,李先生认为中公教育应按照约定将未完成的培训课时费退还。根据双方约定和李明已参加过的培训课,前述机构应退还32000元课时费。

李先生称,2024年5月,他前往中公教育门店说明缘由后提起退款,中公教育工作人员回应称,“退不了,没钱”。6月初,李先生再次前往中公教育门店申请退款,依然无果。

法院调解裁定后拒不履行

退费无果后,不得已的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4年6月7日,李明与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经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经双方申请人一致确认,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应退还申请人李明培训费32000元;

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25年11月15日前分十五期向李明退还培训费32000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自2024年9月起至2025年1月止每月15日前退还培训费3200元,共计16000元;(2)自2025年2月起至2025年11月止每月15日前退还1600元,共计16000元;

如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连续两期或累计三期按时、足额向李明履行培训费退还义务,则尚欠的培训费加速到期。

法院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退款义务。如未履行义务,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目前,中公教育仍未履行法院的裁定,李先生未能如期收到退款。澎湃新闻多次联系中公教育北京总公司和云南分公司均无果,中公教育方面答复云南电视台《都市条形码》则称,“实在是拿不出钱,不是故意为难,没有办法”,并拒绝接受采访。

10月29日,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主任杨继军律师已将相关材料交至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月31日,杨继军律师表示,由于与李先生签合同的是中公教育云南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如果该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承担调解书的执行内容,还要在执行程序当中追加被执行人,中公教育总公司会作为被执行方,“我们已经启动了相关程序。”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哺乳期女子称代孕因血值不过关被放弃,怀上后遭机构拉黑?成都卫健部门回应 下一篇:孙女给去世4年的姥爷手机发短信“小气的老头,来梦里看看我吧”,竟收到暖心回复!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