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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执行+信用修复 ——弘扬诚信社会“新风尚”
来源: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821次 更新时间:2024/10/31 15:58:46

 

“感谢安法官给我这个宝贵的机会,让我可以修复信用,再做‘好人’!”

“不用谢我,是你自己抓住了机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且申请修复信用,我也为你点赞!”




01


《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强化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我院于10月17日发扬“敢为人先”的开创精神,制定并出台了全省首例《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出台后,运行效果良好,在个人角度上,持续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并及时修复信用,促进执行工作的开展;在社会层面上,也获得了广大老百姓的高度认可。






《实施意见》共13条,其中第2条规定: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对已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屏蔽或缩短期限,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执行完毕的证明文件。



 

 

02


执行案件



原告肖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涉金额13.4万元,经我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金某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金某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肖某依法向我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安永伟经过线上、线下多渠道的查询工作后,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金某明确告知执行法官其暂时无偿还能力。鉴于被执行人金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进一步推进案件执行工作的进展,安永伟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金某作出纳入失信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的惩戒措施,并且详细向其阐述了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以及失信名单后将对其带来的生活、工作、以及个人征信等方面的相关不良法律后果。此后,经申请执行人肖某同意,对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信用恢复促执行

日前,因被执行人金某的女儿要去某高等院校就读大学,被执行人金某担心其因执行案件多年来一直处于“失信”状态,会对其女儿产生不良影响,于是主动联系案件执行法官,告知其愿意向申请执行人肖某履行还款义务并修复信用。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金某于签订协议的当日向申请人肖某交付两万元,剩余欠款分期履行,同时,被执行人金某申请信用修复,执行法官及时屏蔽了对被执行人金某的信用惩戒措施,使得金某恢复正常信用,至此,该起终本案件历时多年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03


法院展望


下一步,我院将在执行工作中持续做好《实施意见》的运用及宣传工作,以《实施意见》为“小切口”,讲通做人诚实守信的“大道理”,让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的“小行动”夯实社会善良文明的“大基石”。



素材来源:执行局 窦俊杰

编     辑:于思雨

校     对:王一淇

审     核:管秀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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