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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旬老人把房子送给年轻同事,找到老伴后又反悔……法院判了
来源:环球网资讯 网易号 点击数:1401次 更新时间:2024/8/29 10:01:44

来源:新闻晨报

在老龄化社会之中,个人通过合同方式与他人建立赡养关系,是社会养老机制的有益补充。不少孤寡老人,通过和他人签订赡养及财产赠与协议,确保了自己的晚年生活质量。

然而,上海的一位九旬老人,在与年轻同事建立了十余年赡养及财产赠与关系后,却因个人婚姻关系变化,突然宣布取消赠与。老人的决定,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上海老人把房子送给年轻同事后又反悔 资料图

房子送出十多年后,

老人反悔了

谈老(化名)是一位出生于上世纪20年代的高龄老人。因为和子女关系不佳,2005年,谈老与同事顾明礼(化名)一家,签订了《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

在这份由谈老自己手写的协议中,谈老自述道,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他虽未与顾明礼一家建立过明确的赡养关系,但顾家人已经做到了赡养中的许多方方面面。因此,他想通过法律的方式,确定财产的归属权。

在这份协议中,谈老表示,自己一旦过世,房屋及家中所有物品均归顾明礼夫妇所有。同时,顾家人要履行对谈老的赡养义务。谈老在协议中列举了自己的需求,这些需求主要集中在精神方面,包括顾家人需要和谈老时常保持电话联系,每周来探望谈老一次,关心谈老的衣物和生活用品添置情况。一旦谈老的生活遇到困难,需要顾家人多付出进行照顾。

除了这份协议,2004年前后,谈老还曾立下遗嘱,在遗嘱中,谈老表示:“由于我的儿女不尽赡养的义务和责任,因而需要对我的财产作出逝后安排。特立此遗嘱。我的房屋及家中所有设置、物品全部归顾明礼夫妻所有。因为他们以胜似亲人的关爱帮我度过伤病痛,关注我的日常生活,做了许多事情,使我活得充实快乐,平安度过晚年。”

2005年,谈老和顾家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顾家人。虽说是买卖,但顾家人从未向谈老支付过购房款,谈老也从未搬离过这座房子。

2018年,在双方建立了赡养关系14年后,时年93岁的谈老找到了老伴。顾家人和谈老的关系出现了变化。

此后,谈老曾在2019年、2021年数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表示自己从未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被过户到了顾家人名下。希望法院能够判决此前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房屋归谈老所有。2021年,在诉讼过程中,顾家人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谈老迁出并返还系争房屋,支付从2006年1月至实际迁出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在2021年的诉讼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 谈老虽然和顾家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当时双方并不具有房屋买卖的合意。这次交易的实质,其实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在2021年的判决中,法院将谈老的诉讼请求和顾家人的反诉讼请求,都驳回了。

前述案件判决生效后,谈老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回自己房屋赠与行为。谈老认为,顾家人并没有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作为赠与人,他有权撤销赠与。

随意撤销赠与

不利于赡养关系的稳定

对于谈老的指责,顾家人并不认同。

在审理过程中,顾家人向法院提供了2017年至2019年之间双方的合影照片、短消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以此证明,在谈老起诉之前,顾家人经常陪伴谈老,带着谈老旅游等。

即使在诉讼之后,顾家人依旧常会发信息给谈老,但是谈老却将顾家人拉黑了。不仅如此,当顾家人上门探望谈老时,谈老也将顾家人拒之门外。

谈老则说,这些证据都是双方发生冲突后,顾家人有意留下的。在没有矛盾之前,他们不会刻意拍照。照片的存在,本身就能证明双方的矛盾有多激烈。

上海法院经审理指出,此前,谈老自行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顾家人虽然未签字,但是双方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故谈老与顾家人之间成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

如今,谈老认为该协议不成立、顾家人认为该协议效力待定的意见,法院均不予认可。

按照谈老在《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上的叙述,顾家人在谈老赠与房屋前,已经照顾原告十余年,且谈老对此十分满意,在赠与房屋后至谈老第一次至法院起诉顾家人,长达十几年期间,也从未有证据表明,顾家人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举动、或双方发生矛盾。

之前,谈老曾表示,自己是因为婚姻关系变化,需要家庭养老,才需要房屋的。也就是说,谈老此次撤销赠与之举,实质并非顾家人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所致。因此,谈老以顾家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顾家人已照护谈老多年的情况下,谈老撤销赠与,有违和谐社会善良风俗。随意撤销赠与也不利于赡养关系的稳定。综上,对于谈老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

延伸阅读

女子花5000万购法院查封房后钱房两空:谁能给我个说法

案涉房屋所在的商业综合体 王迎超/摄

中国房地产报消息,“现在购房款无处追讨,房子也不属于我,谁能给我一个说法?”哈尔滨人李晶近日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讲述了她的离奇遭遇。

2010年,李晶斥资5050万元买了一处法院查封的房产,该房产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16号的5层商业综合体内,分别是一层(2298平方米)和负一层(12523平方米),由黑龙江省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同地产”)开发。

早在2003年,宇同地产的负责人赵伟滨便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得该房产,但后因资金问题未能如期还款,于2007年被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起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房产被首次查封,经过法律程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用于偿还赵伟滨未能清偿的债务。后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赵伟滨和宇同地产将该房产卖给了李晶,在按要求将购房款存到共管账户后代付中国银行,该房产解封、解押,法院结案。

然而,事情远没有如此简单。

由于长时间的法律纠纷和执行程序的延误,不仅更名手续迟迟未能办理,部分房产还被法院低价拍卖,而李晶所支付的巨额购房款却无处追讨。

“夭折”的房产更名

这一切源于李晶所购买的房产还牵扯到了另一起官司。

时间回到2008年6月,因涉与哈尔滨市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筑”)2137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宇同地产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败诉,该房产于2009年2月12日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黑龙江省高院同意被执行人依据判决将查封的房产变卖给李晶后法院结案,其他案件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效力。”李晶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房产解押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应该及时下发案涉房产更名裁定,将产权人宇同公司变更为我的名字。”李晶告诉记者,但因为当时的执行法官迟迟不予下发更名裁定,2年后执行法官退休后,房产更名就此“夭折”,更是带出了后期一连串的纠纷。

当时案涉房产处于出租状态,承租方分别为哈尔滨名岛餐饮和世纪联华超市,2009年5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长城建筑申请,裁定扣留名岛餐饮6月份以后的房租2880万元,5月27日又裁定扣留世纪联华超市全部房租。

2010年8月30日,该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接手执行,分别于2011年1月4日和1月10日作出了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的裁定,并将世纪联华超市2011年至2015年的房租执行到位并返给长城建筑。

赵伟滨曾于2011年提出过执行异议

对此,2011年5月,赵伟滨作为案外人,曾对案涉房产权属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他认为,自己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取得房产,但因宇同公司有部分土地出让金未交付,故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也只能以宇同公司名义与名岛餐饮和世纪联华超市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所以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此召开了听证会,但当时却没下裁定。

部分涉案房产被低价拍卖

在此种情况下,南岗区法院却裁定评估拍卖案涉房产。2021年2月28日,案涉一层房产以1468.15万元的价格拍出,并于当年3月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负一层流拍。

“法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但这件事南岗区人民法院并未通知我及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李晶无奈地表示,从拍卖价格来看,位于繁华商圈的商业地产,赵伟滨买时5950万元,她买时5050万元,而本次拍卖至关重要的一层,每平方米仅6000多元,“价格低得实在难以想象”。

李晶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按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中止执行”。她们曾于2023年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检查监督,认为南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指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查,在评查中发现,南岗区人民法院对赵伟滨2011年对案涉房产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审理结果,进而对案涉房产进行了拍卖,“这种显然是程序违法了。”代理律师表示。

就在2024年5月16日,南岗区人民法院对赵伟滨提出的执行异议下发了执行裁定书。

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赵伟滨与宇同公司签订案涉房产买卖合同时,为宇同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该行为未经股东会同意,虽有购房款收据,但不能证明支付完毕。宇同公司代收的房租也无法证明交付赵伟滨,无法证明其对案涉房产占有使用。总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产享有能够排除执行的权利。最终驳回了赵伟滨的异议请求。

“这是一份整整迟到13年的裁定,也是本案中最核心的程序违法问题。”律师认为,南岗区人民法院不审查执行异议继续强制执行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即使当时裁定驳回请求,赵伟滨也有机会继续上诉或参加竞拍,但拖了这么多年才下判决,部分涉案房产已被拍卖,给李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李晶表示,她曾于2016年1月22日向南岗区人民法院也提出过执行异议,但因为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并未得到支持。

法院回应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据判决对案涉房产变卖给我后,其他案件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效力。南岗区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时,对此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解封房产,我购买了案涉房产的情况是否掌握?”李晶提出了疑问。

此外,李晶和其代理律师认为,南岗区人民法院此后对商户租金的执行和拍卖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提出,南岗区人民法院多次对该商业综合体案涉房产进行了查封,并执行商业综合体内各商户的租金,多年间总共执行到位多少款项无从了解。她们结合各商房的租金以及房屋维修费用等计算后认为,早就超过了执行标的,不需要后期再对房产进行拍卖。

对于这些问题,7月5日,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书面回复。

南岗区人民法院受上级指令于2010年9月14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2月10日对案涉房产续行查封。上级法院在另案办理过程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于2010年12月22日裁定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因查封不是通过系统完成,是通过纸质协执发往协助单位,故标的物在另案的查封、解封情况,执行法院并不掌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对案涉房产进行处分,亦无生效法律文书对“房产变卖给李晶”的情况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因此,自案涉房产首轮查封解除后,南岗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自动生效。

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仍不足以覆盖申请执行人依据案生效判决所申请执行的数额,执行标的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费用,法院是严格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计算的,如当事人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途径进行救济。

记者了解到,目前赵伟滨已委托律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南岗区人民法院回复称,赵伟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四条规定,在案件未作出生效裁判前,不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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