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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醉驾致2死3伤案第二次庭审:病历显示被告人有酒精依赖,医嘱禁驾驶
来源:澎湃新闻 搜狐 点击数:1242次 更新时间:2024/8/7 13:37:33

8月2日,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处获悉,此次庭审,检方提供了被告人姚某明的病历、车祸目击者证人证言等新证据,显示其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检方仍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责任,姚某明构成自首情节。遇难者家属、伤者则坚持认为,姚某明在服药期间明知极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仍然放任自己行为导致车祸,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根据开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判决。

此外,该案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曾认为“不宜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改变观点,认为姚某明符合认定自首的要件。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该案发生于2023年10月24日下午,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一辆商务车,致车上2人死亡3人受伤。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事发时车速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4年5月11日,法庭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具的《门(急)诊复诊病历》显示,姚某明被医生诊断为患有失眠和酒精依赖综合征。 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 供图

新证据:事发前肇事者被诊断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医嘱禁驾驶

这起事故的死者中,包括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和一名销售经理。

2023年10月24日下午,刘霁虹(澳籍华人)驾驶盛万江公司黑色商务车搭载公司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昀、销售经理江元谦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户,被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致使商务车撞上左侧护栏后又撞上同向行驶的车辆。事故导致钟国英、江元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伤,其中刘霁虹重伤。

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且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实际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4年5月11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公诉人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责任。检方起初建议法院判处姚某明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第一次开庭时,又当庭修改量刑建议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

该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检方针对本案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补充侦查,并提交了姚某明的病历、车祸目击者证人证言等新的证据。此次庭审,控辩双方就新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于2023年3月6日、3月30日、4月25日、6月24日、7月14日、7月26日、8月8日、10月12日开具的《门(急)诊复诊病历》显示,姚某明被医生诊断为患有失眠和酒精依赖综合征,院方为其开了氯硝西泮片让其服用。医嘱显示,服药治疗期间禁烟酒、浓茶、禁驾驶、高空作业、操作危险机械等。

车祸现场

焦点一: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成

此次庭审,龙岗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仕彬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在庭上表示,公诉人仍认为本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姚某明确实有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情节,但综合本案的各种情节,以及在案的证据,姚某明对本案事故的发生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自认为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属于一种过失。

遇难者家属、伤者则认为,姚某明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他们认为,姚某明在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服用氯硝西泮片且大量饮酒的情况下,明知极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过失”,而是“放任”。

遇难者家属、伤者认为,根据公开资料,酒精依赖综合征是一种由于反复持续性饮酒所导致的心理状态和生理反应,患者会无视自身的身体情况,对饮酒具有强烈的意愿和渴望,如果停止饮酒7到8个小时通常会出现戒断反应,如恶心、呕、震颤、食欲不振等等,因此,酒精依赖综合征妨碍安全驾驶。

遇难者家属、伤者称,此外,姚某明在庭审中还承认其患有中度抑郁症和焦虑症,也可能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精神类疾病。

遇难者家属、伤者还向法院提供了一起判例:2019年5月16日,刘某某驾车时发病,车辆失控冲撞行人、车辆,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2人轻微伤及车辆、市政交通设施受损的严重后果。经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起,刘某某多次发病,并曾因病引发交通意外,同年12月,刘某某被确诊患有癫痫,此后其接受治疗,服用治疗癫痫药物,但直至案发前其病仍时有发作。刘某某明知患有癫痫禁止驾驶机动车,未向交警部门申请注销驾驶证,多次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深圳市中院判决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判决书显示,刘某某明知患有癫痫仍驾驶机动车上路,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明显持放任的态度。刘某某主观上不属于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决意放任自己的行为而致危害结果发生,系间接故意。

肇事车辆

焦点二:被告人是否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驾驶员赵先生是此次事故的目击者、报案人之一。赵先生的证言显示,事发时,他看到一辆比亚迪轿车(肇事车辆)以极高的速度横跨多车道进行变道,“心想这个车的车速怎么这么快,我看着这辆车,然后它就撞上了一辆‘奥德赛’的车尾。”

赵先生还称,事故发生后,他提醒已经下车的肇事车辆驾驶员熄火,直至其离开事故现场,肇事车辆驾驶员都没有走过去查看一下伤者。

该案第一次庭审中,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提供的证据情况认为“不宜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改变观点,认为姚某明符合认定自首的要件,但鉴于被告人姚某明没有充分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法定义务,建议法庭对其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从严把握。

姚某明的辩护人认为,姚某明不是没有救助,只是他没有救助能力。姚某明是有试图去开车门的,他才能知道被害方车门打不开,所以他救助行为肯定是有的,只不过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没有效果。

遇难者家属、伤者则认为,姚某明之所以留在原地是因为“他想跑也跑不了”,不应当认定姚某明存在自首情节。

被告人认罪认罚当庭道歉,法院将择期宣判

此次庭审中,姚某明表示认罪认罚,并再次向遇难者家属、伤者进行道歉:“是因为我生活不检点,也漠视法律,造成了这么大的伤害。”

公诉人提出,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既要考虑姚某明认罪悔罪的态度,更要考虑的被告人姚某明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超速98%,以及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发生事故后,姚某明既没有积极保护现场救治伤者,也没有主动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赔偿的金额也没有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等相关情况,依法予以判处。

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开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和要求作出判决。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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