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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主动还钱 |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817次 更新时间:2024/6/29 8:31:04 |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安文元
本报讯 市民刘某与滕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滕某签订的《大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刘某购房定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然而,在判决书生效后,滕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了解到,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虽表面同意偿还欠款,但却拖延履行,也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办案法官决定将被执行人滕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因银行卡被冻结且被纳入失信名单,工作生活受到了影响,迫于压力主动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圆满办结。
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一方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处置,另一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使其切身感受到失信行为对参与社会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深刻认识到守法守信的重要性。西岗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导向作用的发挥,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付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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