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在KTV包厢里酒后殒命谁来担责?同饮酒友和店家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聚会饮酒发生意外引发的案件。
悲剧
KTV饮酒唱歌后 男子不幸身亡
2022年9月1日23时,小唐约上小李、小张至某KTV唱歌饮酒,小郭作为该KTV酒品销售人员同时参与聚会饮酒。
次日凌晨,小高电话联系小唐于凌晨1时20分到达KTV,碰到小华,一同至聚会包厢参与饮酒。
聚会期间,共消费小瓶百威啤酒55瓶。后来,小李和小华先行离开。
次日凌晨3时45分,小唐、小张和小郭离开聚会包厢,此时小高在包厢的长沙发上睡着并伴有呼噜声。三人离开前,小唐轻拍小高试图唤醒他,但小高没反应。三人离开后,KTV工作人员数次进入该包厢打扫、巡逻。
次日17时57分,KTV工作人员发现小高唤不醒,报120送医,医院诊疗意见为无生命体征、无抢救意义。
2022年11月24日,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排除暴力性损伤致死原因。
悲剧
KTV和三个酒友各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聚会饮酒,共饮者之间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包括饮酒中和饮酒后两个阶段。本案中未发现饮酒阶段有劝酒、拼酒、斗酒等行为导致小高死亡,故共饮者是否担责要看有没有尽到酒后的注意义务。
小李和小华先行离开,无需承担酒后注意义务。饮酒结束后,小唐、小张和小郭因共饮行为对小高产生了照顾和护送义务,三人试图唤醒小高,但小高无反应后即离开,并未尽到酒后注意义务,其放任行为对小高发生意外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小唐抗辩称其并不欢迎小高参与聚会饮酒,但作为组织者对所有共饮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另外,作为经营者的KTV属于娱乐场所,所提供的服务并不包括住宿,本不应让消费者在消费结束后在经营场所留宿,因此对消费者饮酒后在包厢留宿的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KTV既未阻止小唐等人将小高独自留在包厢内,反而容许小高单独在包厢内滞留,甚至工作人员数次进入包厢也未采取措施,属于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KTV承担15%的责任,小唐承担10%的责任,小张和小郭各承担2.5%的责任。
此案历经两审,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人4种情况需担责
第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第二,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有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未安全送回家中或送至医院。
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发生这类情形,应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发生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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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早报、@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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