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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833次 更新时间:2023/12/12 9:41:35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6日。规定适用范围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

●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彩礼的界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

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彩礼返还的条件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据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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