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寻找档案7年未果:学校再次回复“档案自行带走”,达州中院驳回其上诉
女子寻找档案7年未果:学校再次回复“档案自行带走”,达州中院驳回其上诉
41岁的四川巴中女子赵荔,至今没找到自己的档案。“我的档案到底在哪里?我的身份和工作是否被人顶替了?”对于这些疑问,她希望找到一个答案……
赵荔,1997年考入原四川省达川农业机械化学校(又称“达州市农机校”,1996年曾挂“四川省达州机电工程学校”校牌,2001年合并到达州职业技术学院),1999年6月拿到学校发的毕业证离校找工作,现已在重庆结婚成家。2016年,她想起毕业时只拿了毕业证,那么自己的报到证和档案去哪了?之后,她寻找档案长达7年无果。其间,她发现自己的户籍资料里出现多个身份证号码,怀疑被人顶替身份和工作。对此,巴中、达州两地警方均回应多个身份证号或是输入和书写错误。巴中市恩阳区公安分局经调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详见红星新闻此前报道:《 红星调查|女子寻找档案7年无果:户籍资料现多个身份证号 怀疑被人冒名顶替身份》)……
为了找到档案,今年年初,赵荔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提供其在校及毕业的档案信息资料。该院一审判决,原告赵荔未提供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的相关证据,驳回其诉讼请求。随后,赵荔以行政诉讼将该校起诉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对此,赵荔不服向达州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赵荔处获悉,她再次收到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回复:“经查阅相关资料,原达州机电工程学校(后合并到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报到证,一联由学生自行带走,另一联装入学生个人档案,领取毕业证的同时将个人档案、报到证一并领取自行带走。毕业生毕业证、档案领取登记表上显示你已领取签字。”
对此,赵荔否认自己带走了档案。之后,她再次前往学校询问此事,学校与她一同前往巴中市教育局、档案馆寻找档案未果。今年11月30日,在没有新的佐证材料的情况下,学校仍回复:“(你)领取毕业证的同时将个人档案、报到证一并领取带走。毕业生毕业证、档案领取登记表上显示你已领取签字。”
今年12月4日,赵荔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的达州中院行政裁定书称,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于2023年11月15日又对其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其公开信息的请求已再次得到实现,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学校再次回复:
“档案、报到证由个人自行带走”
她坚称自己没提走档案
此前,赵荔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学校曾于2022年11月3日对其报到证和档案去向予以回复。学校的回复文件称,“原四川达州机电工程学校,学生个人档案在领取毕业证时由本人自行带走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学生报到证一联由学生自行带走,另一联装入学生个人档案,领取毕业证的同时由本人自己带走。根据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派遣证存根没有保存的相关要求,因此,学校无保存的学生派遣证(报到证)的存根。”
对此,赵荔表示,根据2018年6月25日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复印给自己的原四川省达州市农机校学生科《毕业生领取毕业证、档案登记》(时间为2000年1月30日)表格显示,赵荔只在其毕业证一栏中画“✔”,档案一栏为“空白”。她表示,这与学校回复其自行带走档案的说法,相互矛盾。
毕业生领取毕业证、档案登记
在红星新闻报道赵荔寻找档案一事之后,赵荔接到达州职业技术学院电话,称帮她解决“疑惑”。今年11月19日,她再次收到达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回复,回复落款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
回复称,“经查阅相关资料,原达州机电工程学校报到证,一联由学生自行带走,另一联装入学生个人档案,领取毕业证的同时将个人档案、报到证一并领取自行带走。毕业生毕业证、档案领取登记表上显示你已领取签字。”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二次回复
针对学校的这次回复,赵荔表示,没想到学校仍一口咬定档案和报到证都是自己带走的。
为了弄清楚学校是否有新的证据证明是自己带走档案和报到证,在学校第二次回复后,她再次前往达州职业技术学院询问此事,得到的结果是,学校并没有新的资料证明这一说法。
今年12月2日,赵荔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了达州职业技术学院给她的第三次回复。学校的回复材料显示,一共回复了赵荔5个问题,其中就赵荔档案和报到证去向的问题,学校仍坚称:“原达州机电工程学校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时,报到证,一联由学生自行带走,另一联装入学生个人档案,领取毕业证的同时将个人档案、报到证一并领取自行带走。毕业生毕业证、档案领取登记表上显示你已领取签字。你若因学籍档案丢失,确需要学籍档案,学校可在现存档案中按照相关规定补办学籍档案及开具相关证明。”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次回复截图
对此回复,赵荔表示,明明当年毕业时的学生科《毕业生领取毕业证、档案登记》表格显示,自己只领取了毕业证,档案一栏还是空白,而且学校并没有向自己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凭什么说自己签字(领走档案)了?”她仍表示,自己根本就没有提走档案。
达州中院裁定:
公开信息请求已再次得到实现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为了找到自己的档案,2023年年初,赵荔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提供1997年至2000年在校及毕业的档案信息资料(包括不限于委培合同、招生计划表、户籍及转移证明、粮油关系转移证明、分配去向审批表、报到派遣证、学籍证明、送档调档清单)。
该案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随后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巴中市档案馆和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均回复没有赵荔档案。2023年5月31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赵荔未提供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的相关证据,驳回原告赵荔的诉讼请求。
对此,赵荔表示不服,称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应向自己提供诉讼请求的相关资料,对于其档案去向,学校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随后,以行政诉讼将该校起诉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通川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结果是:该案已经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已向起诉人及达州职业技术学院阐明起诉人请求提供其在校及毕业的档案信息资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同时该判决书已对起诉人请求公开的信息进行查明及作出裁判。综上,起诉人在已经获取和知晓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再次以行政诉讼方式起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要求公开其报到证去向信息、档案去向信息,其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不符合信息公开的立法宗旨、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不予受理。最终“对赵荔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对此,赵荔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获受理。
2023年11月29日,达州中院作出行政裁定结果。今年12月4日,赵荔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了达州中院的行政裁定书。
根据裁定书显示,达州中院认为,“本案中,赵荔的诉讼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也可向相关机关职能部门举报,赵荔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前述规定。”
赵荔在前述案件审理中已知晓其报到证、档案等申请公开的信息。同时,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于2023年11月15日又对其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其公开信息的请求已再次得到实现。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对赵荔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达州市中院行政裁定书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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