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万恒
作为重要的群众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在如今的小区管理工作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业委会的权利“无限”。近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委员会“私分”占地补偿款的公诉案件。业委会主任被认定犯职务侵占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其余业委会成员被认定无罪。
西岗区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一名,委员六名。2012年5月份,因地铁工程施工占用小区公共用地,施工方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占地补偿13万余元,因业主委员会没有账户,此款打入一位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账户。
业主委员会收到补偿款后,业主委员会主任张军(化名)决定将其中的7万元以通勤费、通讯费等工作津贴的名义进行分配,每人分得1万元。后小区业主得知此事后,认为地铁工程占地补偿款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擅自以通勤费、通讯费名义私分,属于侵占业主利益,便向警方报案。
今年5月份,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向西岗区人民法院公诉,请求法院以侵占罪追究业主委员会七名成员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接受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他认为,被公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经业主选举,在小区服务十多年,为全体业主的利益付出很多。依照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负担,可以从公共收益资金中支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放工作津贴。
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是对小区公共事务最热心的业主之一,平时为小区公共事务付出较多,应当有一定报酬。地铁公司给小区的占地补偿款,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比例给付业主,或通过业主大会讨论用于小区公共建设。如果使用土地补偿款向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放报酬,应当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并公示,否则不得擅自 “挪用”属于全体业主的占地补偿款。本案中用占地补偿款作为津贴发放,是主业委员会主任一人决定的,并不是业主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是以领取津贴的名义领取了该款,因此,业主委员会成员不构成故意犯罪。
主业委员会主任张军认为,向业主委员会委员发放补贴依据是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明确业主大会和委员会工作经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由全体业主承担。据此,自己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向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放工作津贴,但自己不懂法,图省事没有向业主收取,而是直接用属于全体业主的占地补偿款向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放津贴,没有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讨论、也没有向业主公示等程序处理,但自己的行为绝对不是故意侵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七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便利,将属于业主的财产非法占有已有。六位业主委员会成员基于对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信任,在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发放工作津贴时领取的1万元,加之领取补贴单据上明确为“工作津贴”,故不属于故意侵占。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发放工作津贴时,未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同意,亦未向全体业主公示,且发放钱款来源于属于全体业主的占地补偿款,故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数额较少,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从轻量刑。
近日法院公开宣判,业主委员会主任张军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宣告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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