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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查封的房子竟还出租?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1995次 更新时间:2023/9/24 10:22:40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万恒

路明是外地到大连打工的农民工,有一手烤羊腿的绝活儿。2022年1月10日,他与李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用李冰承租的一处公建开办一家烧烤店。双方签订了《烧烤店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22年1月至2026年1月,年租金21万元。

合同签订后,路明投资了60万元对店内进行了装修,随后开始经营。没想到半年后,一个自称新房主的人找上门来,称老房主欠他钱,法院早就把这套公建查封了,近日进行拍卖,因为流拍,作价转让给自己了,让路明撤店走人,同时还将店内的电停了,门锁也换了。

路明连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新房主拿着法院的拍卖手续,可以证明路明承租的房屋早在三年前就被法院查封,新房主有权要求路明腾房。

路明无奈,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将李冰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李冰解除《烧烤店租赁合同》,返还收取的租金,并赔偿自己的装修损失和经营损失。

李冰称,房子是自己与房屋产权人胡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了烧烤店,后自己又转租给路明,买卖不破租赁,即便是原房主将房子出售给新房主,路明与自己之间的《烧烤店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另外,路明经营的烧烤店不是李冰停电,也不是自己换的锁,自己不是侵权人,故自己不应当退还租金,更不应当赔偿路明的损失。

经王金海、梁照强律师调查,2019年,此处公建的原房主因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还款500万元,判决生效后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其名下的这套公建查封。去年5月份,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因二次流拍,最终将这套公建抵顶给强制执行申请人,故房屋产权人进行了变更。新房主找上门来让路明腾房,并将烧烤店的电停了,门锁换了,导致路明无法经营。对于此节事实,李冰予以否认,声称自己不知道房子被法院查封和司法拍卖不能出租这一事实。

法院依照路明的申请,对路明对烧烤店的装修进行评估,但新房主将烧烤店门换锁并拒绝配合,导致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对于李冰声称不知道自己出租给路明房屋早被法院查封的事实,经王金海、梁照强律师调查,李冰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烧烤店时,曾经提供过一份与原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在租赁价格方面竟然为“零”,也就是说,李冰免费使用这套公建开烧烤店,显然是李冰知道这套公建早就被法院查封,不允许出租,但为钻法律的空子,才与原房主签订了这份免费使用合同。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冰明知道出租给路明的公建涉及诉讼并走司法拍卖程序,仍然与路明签订《烧烤店租赁合同》,收取了路明的租金,亦未将路明的租金交付给房主或房屋查封法院,明显存在过错。现房屋停电、换锁导致路明无法经营,路明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冰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对于路明的装修损失,因烧烤店被新房主更换门锁,导致无法评估,法院依照路明装修时提供的发票并按半年时间折旧予以认定,最终作出判决,判决李冰返还路明房租105000元,赔偿路明经营损失15623元,装修损失1209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后李冰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李冰明知其出租给路明的房屋存在司法查封和即将被司法拍卖,仍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路明并收取租金,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烧烤店租赁合同》并由李冰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并赔偿路明的损失并无不当,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冰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也就是说,对于法院查封的房屋,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告知承租人实情的,属于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租金,如果被强制执行人拒不交给法院作为执行款,也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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