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500人微信群内被骂“脑壳有问题”,男子起诉对方侵害名誉权一审胜诉
来源:红星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1535次 更新时间:2023/8/18 15:25:45
因同小区业主何先生在500人大群里@自己,并辱骂自己“脑壳有问题”,成都市民王先生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起诉对方名誉侵权。8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王先生处获悉,法院已于7月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何先生在小区500人大群里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并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据悉,该判决已生效,但截至8月17日,对方并未主动联系王先生进行道歉。

业主在群内被骂 聊天截图

回顾:

500人微信群里被另一业主辱骂 男子将其告上法院

王先生是成都锦江区东大街某小区业主,今年3月10日,业主们在小区500人的大群里就与开发商维权话题展开讨论。微信截图显示,当王先生发表完意见后,一个微信昵称为“不会起名”的业主@了他,并对其连续发了3条消息:“你**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傻*”。

王先生认为,对方在500人的大群以@的形式,指名道姓地对其进行公开辱骂,进行人身攻击,损害了个人名誉,侵犯其人格权利,对其心理造成了伤害,因此事发后,他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屏取证,聘请律师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两个月后,当王先生将《受理案件通知书》的电子文档发至当初的业主群时,又引起多方不同的意见。但王先生坚持认为,“努力维权跟人身攻击是两件事,可以观点立场不同,但不能人身攻击。这件事交给法律是最合理、合适的解决途径。”

王先生认为自己应该维权 聊天截图

法院:

言论具有一定侮辱性 构成人格尊严侵害

6月19日,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线上开庭审理,被告何先生并未出庭,而是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庭审中,何先生认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因为他在微信群内所发的言论并非侮辱,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对王先生的多次嘲讽污蔑进行反击,他认为王先生方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而且他在群里的发言并未使王先生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发布的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何先生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的“你**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傻*”的言论具有一定的侮辱性,存在贬低原告人格的意图,构成对原告王先生人格尊严的侵害,且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令公众对王先生的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原告要求被告何先生承担相应责任,也具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微信群内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同时还需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法院判决 网络图/图文无关

据悉,在收到判决书的15日内如不上诉,则判决自动生效。

7月27日,王先生收到了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8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被告何先生也于7月27日上午10时收到了电子判决书,目前已过上诉时间,法院未接到上诉状,因此该判决自动生效。但王先生表示,截至目前,被告方并未在业主群公开道歉,也并未主动联系他履行相关判决。他表示,若继续不履行,将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

微信群公开辱骂他人 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微信群公开辱骂他人是否属于侵权?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陈逢逢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微信群公开辱骂他人的行为涉嫌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受害人可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对此表示,只要相应的侮辱达到了一般普通人认为的侮辱程度,并有相应证据,就会构成侵权,此前已有在微信群骂人被判侵权成立的案例。而此次判决也再次明确,“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或朋友圈骂人需要承担责任,为人处世均应遵守规则和法律。同时也提醒大家,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于曼歌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重庆摄影师戴建峰收到威胁私信 要他“给视觉中国道歉 ” 下一篇:事发厦门一医院!穿刺操作失误,4岁女童命丧手术台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