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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结工下班路上摔伤,算不算“工伤”?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2125次 更新时间:2023/7/9 10:30:05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万恒

本报讯 52岁女子张娟(化名)从黑龙江到大连打工,2021年7月在大连某小区从事绿化工作,每天工资110元,一天一结。

一天收工后,张娟在回家路上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检查髌骨骨折。其雇主垫付5000元医疗费。张娟说,城市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都属于工伤。自己受伤时,虽然是下班时间,但是在从工地到班车点途中发生的事故,也应当属于工伤。而雇主则认为,自己虽然雇用张娟从事小区绿化工作,但干一天给一天工钱,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他不应当承担张娟的工伤待遇。

无奈之下,张娟将雇主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给付一定补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娟与其雇主之间是雇佣关系,张娟是下班之后受伤,并非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不应当承担责任。2023年2月15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娟的起诉要求。

张娟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为张娟提供法律援助。张娟强调,虽然是下班时间,但雇主每天雇机动车送其所雇佣人员上、下班,张娟是在从工地到班车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作为雇主应当参照职工上、下班路上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规定处理。张娟的雇主则认为,双方为雇佣关系,工钱一天一结,下班就视为雇佣结束,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高明伟耐心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近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雇主再一次性补偿张娟10000元,已经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也不再主张返还。

针对受雇佣人员上、下班路上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受伤的情况,由于打工一方与雇主不是劳动关系,很难认定为工伤。法律援助律师王金海建议雇主为雇员交纳意外保险,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可以通过意外伤害保险给予雇员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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