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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酒后与朋友发生性关系被告强奸:一审判四年,二审发回重审
来源:澎湃新闻 网易 点击数:2543次 更新时间:2023/4/26 15:40:01

(原标题:大学生酒后与朋友发生性关系被告强奸:一审判四年,二审发回重审)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发刑事裁定书。

2020年7月的一个晚上,陕西一所高校的男生强某与其朋友白某喝完酒后,一起到了白某朋友的家中继续喝酒,随后强某在白某醉酒昏睡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第二天,白某报案称遭到了强某的强奸。

2021年1月4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强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随后,强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9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刑事裁定书,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强某辩护律师周兆成处获悉,2023年4月25日,该案件在延安市宝塔区法院砖窑湾刑事审判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强某到底有没有违背女性的意愿实施强奸行为,庭审结果将择期宣判。

强某家属表示,事发后强某家属曾获得白某的一份谅解书。但周兆成律师表示,一审之后被害人已撤回谅解。

事发经过:

女方报警称醉酒后被强奸

大二男生被判四年提起上诉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强某先是与白某相约一起在一家烤肉店吃饭,饭后到一家酒吧与强某朋友一起喝酒。喝酒期间,白某称其朋友李某在另一家酒吧工作,想去那家酒吧喝酒。当日23时许,三人一同到达该酒吧喝酒,后强某朋友有事离开,强某与白某继续喝酒。

2020年7月18日2时,二人喝完酒准备离开时,李某让强某将白某送至其在南塞砭的家中,后强某乘出租车将白某送往李某家中。二人到李某家后,强某又与白某喝酒,双方聊天直至当日凌晨5时左右。后白某让强某离开,强某称其天亮后就走,随后白某醉酒昏睡,强某在白某醉酒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

判决书显示,当日20时左右,白某报警称被其朋友强某强奸。7月24日,强某被警方抓获。

据白某陈述,其当晚和强某在李某家中喝了酒,喝了几口就坐到床上玩手机,过了一会问强某“你什么时候走呀”,强某说他等到天亮就走,后白某联系了李某让她快点回来,接着继续玩手机,不一会就睡着了,其他的事情都不了解。2020年7月18日11时许,白某睡醒后意识到自己被人强奸,后报警。

判决书显示,白某朋友李某提供证言称,事发当天3时许,强某曾在微信上给其发信息称白某喝醉了,并希望李某帮他在白某面前说说好话,说他想和白某谈对象,还让李某迟点回来,或者住外边,他给李某发钱。

李某在证言中还提到,她当时认为强某是为和白某独处促进感情,于是当晚并没有回家,回家后才听白某称“好像被强某强奸了”。过了几天,白某给她发了割手腕的照片,见面后她发现白某躺在地上,手腕被割了很多刀,地上都是血,她将其送到了医院就诊。

此外,判决书还显示,强某所在学校证明强某系延安某学院大二学生,在校表现良好,成绩优异,此前无违法犯罪行为。

2021年1月4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强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昏迷之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某当庭拒不认罪,但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所犯罪行的事实。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强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建议在量刑时减轻处罚的意见,因该情节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强某有期徒刑四年。强某不服判决,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男方是否违背女性意愿?

女方曾出具谅解书一审后撤回

2021年9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发刑事裁定书。

2023年4月25日,该案件在延安市宝塔区法院砖窑湾刑事审判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系发回重审后的第二次开庭。

强某辩护律师周兆成表示,本次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强某到底有没有违背女性的意愿来实施强奸行为。周兆成称,此次庭审中,公诉人坚持此前观点,认为强某在白某醉酒昏睡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将其强奸。而其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双方并不存在违背女性意愿的强奸行为”。

周兆成表示强某仍处于羁押状态,其始终坚持自己存在过错,但并不认为自己犯罪。

强某家属称,事发后曾积极向被害人白某道歉,寻求谅解。在2020年8月,白某曾出具一份谅解书,谅解书中称:“现强某的家属主动向我道歉,并为我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我本人愿意对强某的犯罪行为谅解,为此请求司法机关减轻对强某的处罚。”

对此,周兆成律师称,按照公安机关后面补充侦查提供的笔录,一审之后被害人已撤回谅解。

白某曾经出具的谅解书。受访者供图

据悉,本案重审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延伸阅读:

男子被举报强奸5次后获刑15年 女方3次作无罪证言又推翻

3月28日,朋友谈论起孩子们的考研进展,54岁的许健(化名)接不上话。30年前的那场官司之后,他的人生岔出去了很远。

1993年,24岁的许健被匿名信检举5次强奸女青年苏云(化名)。一年后的庭审中,许健称与苏云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很多次,不存在强奸;法院认为,5次强奸行为有许健本人供述、被害人苏云陈述及7名证人证言证实,许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许健表示,案件是由匿名信引发,苏云并未报过案,还两次写下书面证言否认强奸;服刑期间,苏云在他们共同的朋友陪同下探监,当面声称是“在警方吓唬下作的陈述”。

3月28日,苏云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她确实没有报警控告过许健,但判决书中的强奸事件属实,她的“无罪证言”是在许健家人骚扰下作出的。“相关情况已书面写给法院了,你们去找法院核实。我不想再参与这事。”

匿名信由何而来?苏云前后的说法为何完全相反?7名证人为何知道强奸的细节?28日,记者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核实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要请示领导后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接到回复。

射阳县法院

男子被匿名检举5次强奸同一人

当庭称被民警殴打逼迫认罪

1992年,许健还是江苏盐城市射阳县的一名工人。当时,歌舞厅、录像厅在县城流行,许健经常和朋友骑着单车出入这些地方。经朋友介绍,许健认识了女工苏云。

许健称,当时和几个朋友总在一起玩,其中有几对情侣,他和苏云是一对。1993年夏天,两人吵架后分手。

“分手两三个月后,派出所民警把我抓了,送到县刑警大队关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审讯我的时候,才知道有匿名信说我强奸了苏云,并且在不同的地方强奸了5次。”许健称,审讯过程中“他遭受了殴打”。

1994年10月,经历过收容审查、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撤销监视居住、逮捕、公诉等程序后,许健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许健在1年时间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及毁坏名誉、找麻烦相要挟的方式,在工厂宿舍、私人住宅、河边船上等5个场所,对苏云奸淫5次。许健当庭提出异议,称两人是恋爱关系,曾多次发生性行为,不是强奸。

“案发地”已成为私人住房

公诉机关认为,案件证据确实,被告人在庭审中虽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认了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陈述吻合,并得到了证人证言材料证实。

射阳县法院认为,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7名证人证言,构成强奸罪。

许健提供的庭审笔录显示,法官询问了两人在某几个地点发生关系的过程。许健提到,其中一次是与朋友们一起玩耍后,他和苏云在里间房屋发生关系,当时朋友们在外间。

法官对此细节追问“你在公安、检察院调查期间怎么说的”,许健回复说,“公安按苏云的材料硬要我承认强奸,检察院调查没有细问。”

“受害人”10年3次证言否认强奸

称是被对方家属骚扰无奈作证

在被逮捕4天后,苏云为许健的母亲手写了一份证言。证言称:“因为良心不安,特向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去年,派出所两位民警去我家,带我到派出所调查,杨某(民警)说别人已经把这(强奸事件)写好交出来了,你不说我们也知道,再说许健都承认了。我当时很害怕,长这么大从未进过派出所,我就糊里糊涂交代了。现在听说许健被抓被定为强奸犯,我很不安,过意不去,我要把实情告诉你们。事实上许健没有强奸过我,以前我们恋爱过,后因小事吵嘴而分手。上次我在派出所的承认是一时冲动,经不起威吓才形成的,我不能陷害别人。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我拿我的人格和生命作证,我上次说的不是事实。”

许健称,这份证言被母亲送到了法院,但未在庭审中出现。

“受害人”1994年6月写的证言(受访者供图)

2003年,许健服刑8年后,苏云在他们共同的朋友徐某的陪同下,前往许健家再次手写一份证言。证言称:“我和许健是谈恋爱的,根本不存在强奸,这(强奸)是别人反映(举报)的。判决书中的朱某某等(7名证人)我都不认识。1999年检察院一位女同志把我叫到检察院,问我许健是否强奸我,我说是谈恋爱,她说‘不能瞎说,公安局已经把材料交到检察院了’。我当时很害怕,所以又说是强奸的。1999年,法院的一男一女到我所在的单位找我,又问许健的事,当时我们领导在,我想告诉他们我和许健是谈恋爱,我怕领导说我,(考虑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我再一次说他强奸我的。”

写完这次证言之后,苏云在徐某陪同下前往监狱探望许健,当面向许健做了口头说明:她并未报警控告过许健强奸,她是迫于压力作了强奸的陈述。

3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苏云,她表示这两次证言以及探监时的所说,都是因为受到许健的家人骚扰。“她妈妈到我单位找我闹,我当时年纪小,很害怕。我确实没有报警控告她,也不认识那7个证人,但他判决书中的5次强奸是真的。他出狱后威胁、勒索我,我都录音留证据了。”

苏云表示,这些证据她不便提供给媒体,但法院找她了解情况的时候,她已写了书面材料交给法院。“你们可以找法院核实,我不想再参与这件事。”

“受害人”2003年写的证言(受访者供图)

4名证人证言称“无强迫行为”

江苏省高院20年前曾驳回申诉

对于苏云的说法,许健表示不认可。“2006年我减刑两年后出狱,苏云添加了我微信说要帮我申诉,还让他爱人送来2万元钱。后来她在当地的生意越做越大,可能考虑到翻案会得罪当地很多人,她把我拉黑了。但是威胁、勒索的事从来没有,如果有,我愿意接受任何法律制裁。”

许健称,他从服刑开始一直在申诉,笔记本上写满了摘抄的各种法律条文,以及每一次申诉的时间。他的母亲则拿着各种材料向江苏省高院递交、申诉。

判决书截图(受访者供图)

2000年,江苏省高院驳回了许健母亲的申诉,称对案件复核证实原判决正确,苏云多次否认与许健有恋爱关系,其被强奸后的悲愤表现和许健拦截苏云、到苏云单位闹事等情节,均有多名证人证实,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2019年,许健找到当年经常一起玩耍的4人,请他们各自写下了证言。在这些证言中,4人各自介绍了与判决书中强奸案相关的活动、聚餐、住宿过程,称苏云自愿应邀加入活动,许健对苏云无强迫行为,未发现许健有不法行为。

记者向其中的徐某核实情况,徐某称许健被捕后苏云经常哭泣,邀请她一起去许健家手写了证言,之后又喊她一起去探监。“探监的时候我远远站在后边,她进去就在哭,具体说的内容我不清楚。她多次跟我说,不是她告的,是刑警大队找她,吓唬她,她才那样说的。”

许健认为,如果是强奸事件,受害人一年时间内在不同地方被强奸5次,且其中两次有其他人员在外间屋内,受害人没有呼救,前后一年多时间没有报警,逻辑上讲不通。“并且案子是匿名举报的,苏云也说她没有检举过,5次强奸有7个证人。匿名信是谁写的,这些证人又是谁,他们怎么知道的细节?”

许健称,2022年他曾聘请律师到射阳县法院调取卷宗但未被允许。“我的孩子马上进入高中了,如果我还是个强奸犯,他未来考大学、找工作可能都会受影响。我希望早日把案子中的疑问搞清楚。”

3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向射阳县法院核实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要请示领导后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接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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