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人跳广场舞猝死,家属向组织者索赔60万!法院判了)
广场舞是许多老年人喜欢的健身娱乐活动,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年近七旬的张先生在练习广场舞时竟然突发疾病意外身亡,为此家属把广场舞的组织者告上了法庭。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究竟该不该担责呢?
湖北武汉市民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组织一场广场舞,自己竟然成为了“被告”。这件事情还得从2022年1月的一天说起,她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在硚口区玉带古玩城附近练习跳舞表演时,团队里舞龙爱好者张先生突然发生了意外。
广场舞
最终,张先生因为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张先生去世半个月后,他的家属就将“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告上了法庭。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倒地后,被告杨女士发现这样的情况不仅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反倒是采取了遮挡的方式,脱掉了张先生身上的舞龙服。
病历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高翔:“原告起诉到法院以后,请求被告杨女士赔偿原告亲属因参加活动去世后,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它的相关费用,金额在60万元左右。”
而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杨女士表示张先生倒地后,团队并不存在延误急救的行为。
市民杨女士:“他倒了之后就打120,120没来之前就在路过医生的帮助下,第一做人工呼吸,第二就是做人工按压。”
120受理记录单
记者从硚口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针对这个案件,法院已经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就是说,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杨女士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高翔:“原告亲属去世比较突然,他难以接受,情理上我们表示理解,但从法理上来说,因为被告的行为确实不存在过错,所以从法理上我们没办法支持原告,只能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庭审认为,杨女士组织“广场舞”,单纯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张先生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不是侵权法意义上损害的后果。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高翔:“在本案中事情发生以后,被告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拨打急救电话,陪同到医院去抢救,所以她已经完成了她认知范围内的一些救治措施,我们对她不应该过于苛责。”
通过“广场舞”引发意外这个案件,高法官也想给市民们提个醒:在日常生活中,不论参与活动还是组织活动,都要提前了解,提前预判自己的身体和心理能否承受,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将危险降到最低。
延伸阅读:
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拒不赔偿后去世 车主坚持追责
2022年6月,陈明(化名)的摩托车被小区内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失16000余元。
事后,老人态度强硬拒不道歉和赔偿,监护人也始终避而不见。
随后,陈明将自己的遭遇公开至社交平台,引发大量关注。后续,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案件原本在12月2日开庭,但被临时取消。
直至今年1月,陈明还没等到再次开庭的消息,但肇事老人却已去世,其刑事责任也无法继续追究。
陈明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他依然会坚持要求民事赔偿,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希望能给类似的受害者一个参考案例。
“这里是我家,你叫警察去吧”
去年6月25日,24岁的陈明搬到了上海浦东新区曹路镇的某小区里。
下午4点多,他跟随搬家车辆抵达小区后,将摩托车临时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规划区内,便上楼收拾房间。
几个小时后,他透过窗户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倒在地上,“停车的地方没有挡住车辆和行人通道,有点不可思议。”
陈明的摩托车被老人推倒 图源/受访者提供
陈明是一名摩托车爱好者,他的爱车型号为KTM-rc390。
配置参数显示,这款车的空车重量就有147kg,落地价在6万元人民币左右。
“车本身很重,如果没有很强的外力,不可能随便就倒的。”陈明对中国新闻周刊说。看到摩托车车身多处擦伤,刹车手柄、脚刹、排气管、风挡等多处部件受损,陈明心疼不已,随即选择了报警。
次日,他随小区的物业人员查看监控发现,肇事者是同一单元一楼居住的老人。
监控视频中,老人手挎手提袋经过时,颤颤巍巍靠近摩托车,用胳膊和身体抵住车把,用力推倒摩托车,随后扬长而去。
报警之后,陈明前往老人家里询问情况。他录制的视频里,老人头发凌乱,衣着单薄,手持剪刀,看上去精神似乎不太正常。
老人多次推倒小区居民车辆 图源/受访者提供
老人承认了是自己所为,并称“这里是我家,不是你家,你叫警察去吧”。
后来,社区民警陪同陈明再次上门沟通,遭到老人的辱骂、驱赶。他们尝试联系老人的监护人,电话也一直没能打通。
居委会人员告知,这位老人可能存在精神障碍。民警也提及,鉴于其精神状况,获得赔偿的概率并不是很大。
这位64岁的老人曾在小区多次“肇事”。该小区居民提供的证明显示,她多次推倒楼下停放的自行车、电动车;用砖头砸坏停车位上的汽车,最终由车主自费4000元报修;甚至拿剪刀威胁他人,私自破坏邻居的外卖、快递等。
“后来我才知道,大家都不敢在这停车,当时我刚搬过来,什么也不知道”,陈明说。
为此,有邻居在小区微信群中对陈明表示:“这种事情我们忍了很久,需要(帮忙)了,我们出来给你证明。”
陈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考虑到老人年岁已大,他原本考虑协商解决。然而,老人及其监护人儿子不但没有露面道歉,反而理直气壮,加上其行为已经引起居民愤怒,“所以决定维权,希望能讨一个公道。”
尚未开庭,老人去世了
去年6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受理了陈明的案件。
经4S店鉴定,陈明的摩托车所有的维修费用需要16000多元,而司法鉴定评估的价格为9000多元。
摩托车维修估价单 图源/受访者提供
与此同时,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老人进行精神鉴定。9月23日出具的结果显示,肇事老人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随后,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
同年10月21日,案件由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对老人进行询问后,向法院提起了公诉。陈明称,在此期间,老人的家属始终没有主动联系他,也没有任何表态,“她儿子的住所不定,后面也找不到人。”
去年12月,该案原本以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陈明却收到法院取消开庭的消息。“取消的原因是老人没有手机,无法参加视频开庭。我当时也很不理解。”陈明说。
随后,警方告知陈明,涉事老人已在12月13日被逮捕,并在今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今年1月,有邻居向陈明透露,老人新冠阳性后身体虚弱。1月28日,社区民警通知陈明,老人已在几天前去世。
为此,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联系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电话都未获接通。相关警务人员也表示,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从事发至今,7个月过去了,陈明一直忙于应付此案,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陈明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虽然老人去世了,但是自己依然坚持要求民事赔偿,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案件及时处理,可能也不至于出现这种结果。”
事发小区,陈明就住了两周便自行搬离了。案件经网络发酵后,不少网友质疑陈明“不宽容老人、想火”,对此陈明感到很无奈。
“我坚持维权,是希望给类似的受害者一个参考案例,事发后,我的社交媒体收到大量私信,其中不少人称遭遇了车辆被老人或者陌生人损坏的经历,但因为程序、时间成本等问题,不得不放弃维权。”
陈明表示,自己并不在意赔偿结果,而是在意老人违法、犯罪之后,法律究竟如何裁定。
“我想要的不仅是一张判决结果,更是一个交代。”陈明说。
律师:监护人、物业都应担责
针对此案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根据警方的鉴定,老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结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上,对老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
但在民事赔偿上,法律未规定可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减轻赔偿责任。
赵良善补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等同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从民法的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考虑,如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明显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其犯罪的,且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无民事赔偿能力的,也可由其监护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监护人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老人去世,该案将终止审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赔偿上,如果监护人明显未尽到监护义务的,车主陈明可以起诉监护人,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赵良善看来,如果老人有遗产,车主可以起诉老人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若没有遗产,或者家属不愿自主赔偿的,如果车主陈先生能够证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就可要求监护人(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赵良善还提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之义务,对于该老人实施砸车行为置之不理,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而致本案发生的,那么物业公司就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1月30日,陈明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对于此事件他会坚持追责,不会私下和解,并称他的活动轨迹范围已全部安装了监控。
“我接下来会追究老人继承人的民事赔偿部分,还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陈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