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买灌香肠向店主十倍索赔,法院:手工香肠非预制食品,驳回)
1月17日是腊月廿六,年味渐浓,位于古田三路易农街的胡志红手工香肠店人气很旺,来灌香肠的顾客一波接一波。老板胡志红身穿工作服、戴着袖套,在店里忙个不停。工作间隙,她接受了长江日报记者的采访。提到打官司的经历,她面露喜色:“这事终于过去了,官司打赢了,心里畅快多了。”
胡志红在门店卖手工香肠。记者耿珊珊 摄
买了186斤灌香肠,转头要老板赔两万
今年43岁的胡志红8岁便跟着父亲从江西老家来到武汉,一家人一直在从事灌香肠的生意。2020年她雇了十几个员工,在古田三路开了一家新门店,4间门面又大又敞亮,两间制作香肠,两间销售香肠。
她的门店里有一半面积都是货架,上面挂满了销售的香肠、腊肉等货物。她说,灌香肠只能冬季做,到了夏天,店里就卖油焖大虾。
2021年12月11日,赵鹏(化名)来到胡志红的门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第二天,赵鹏又来到店里,一口气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包装袋和礼盒上标明产品名为“胡志红手工香肠”,还标明了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又过了两天,赵鹏来到店里找到胡志红,聊了没几句就直奔主题:“你这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见胡志红不理她,他说:“你赔我两万元,这事就算了。”
胡志红回忆起这段经历,眼眶一红:“我灌香肠这么多年,都是老顾客,从来没人说这属于‘三无’产品。他这就是讹人。”
2021年12月15日,赵鹏向工商部门投诉,称买到了胡志红门店加工销售的“三无”产品。两周后,工商部门认定: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
顾客打官司要10倍赔偿
2022年6月,赵鹏到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胡志红,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拿到法院的传票后,胡志红一晚上没睡好觉,第二天她请了一个律师。这是她做生意20多年来第一次打官司,开庭前头一天晚上,她一宿未眠。
开庭时,赵鹏说,购买这些真空包装好的香肠回家后,发现该香肠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且印刷的“胡志红”图案商标并未注册,应该被认定为“三无”产品,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胡志红则认为,自己销售的香肠是现场制售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原告购买时要求对香肠进行包装,自己在未收取包装费的情况下进行了简易包装,香肠是称量计价,原告现场即知晓生产日期。同时,门店有销售香肠的资质,且相关部门对生产的香肠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认为,赵鹏向胡志红购买自制香肠,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志红出售给赵鹏的香肠,是否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而应对原告进行十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手工制作的香肠属于武汉市冬季节令性食品,原告所购手工香肠为现制现售食品,不属于预制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所购香肠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或其因食用香肠受到实际损害。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香肠为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要求被告支付其十倍商品价款的赔偿无法律依据。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遂驳回赵鹏的诉讼请求,随后,赵鹏上诉。2022年11月,经过两审终审,武汉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赵鹏的诉讼请求。
老板不愿反诉侵害名誉权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压在胡志红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她说:“武汉有这么多灌香肠的门店,这个判决对其他同行一样重要。”
在胡志红的门店,她拿出了一包真空包装的香肠,一眼就能看到明黄色的标签,上面清晰地标注了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和电话。
现在胡志红在包装上全部贴了黄色标签。记者耿珊珊 摄
吃一堑长一智。胡志红坦言,这件事对自己触动很大,虽然手工香肠不算预制食品,但是店里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的香肠、腊鱼腊肉,现在一律按照预制品的要求来包装,“就是为了图个安心”。
还有几天就是除夕,胡志红说:“今年过年不回老家了,准备干到大年三十中午,下午自己家也要准备过春节。”她的儿子在读高三,今年就要高考。他曾经鼓励妈妈,要坚强,这事肯定会过去的。
店员小赵告诉记者:“老板人很实在,对我们也不错。这个事大家都看在眼里,确实对门店影响很大。”
胡志红给记者展示真空包装的产品。记者耿珊珊 摄
曾经有朋友给胡志红出主意,别人告了你,但是他说卖“三无”产品侵犯名誉权,可以反诉。
对于这样的建议,胡志红一笑了之:“做生意讲究诚心诚意,待人也是如此。大家都不容易,希望对方也能过个好年。”
延伸阅读
“网售自制香肠遭十倍索赔案”判决生效:买家被驳回未上诉
1月17日,谌光辉根据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判决,通过微信将1000元货款退还给“小王子”。这意味着,前后持续了整整一年的“网售自制香肠遭十倍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
2021年1月,这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联系到四川广安岳池县经营猪肉摊的谌光辉,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又叫“腊肠”)。收到香肠后,“小王子”给谌光辉发来消息称其违法,并以其售卖的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提出10倍索赔共计2万元……
谌光辉拒绝后,“小王子”将其起诉到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注标签,法院驳回了“小王子”的10倍索赔请求(红星新闻曾连续报道)。
1月19日,谌光辉告诉红星新闻,这件事情告诉自己,做食品行业一定要多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做食品也是做的良心买卖,作为商家,一定要坚守底线,诚信经营,不能为了赚钱就做一些突破法律红线的事情。他也希望通过这件事情,让家乡的土特产走得更远,让更多在外的游子吃到四川味道。
谌光辉和他的猪肉摊
【事件回顾】
网售自制香肠遭十倍索赔
法院驳回买家诉求
谌光辉在四川广安岳池县经营着一家猪肉摊,平时除了卖肉,还用传统手工艺加工熏制香肠腊肉,销售给那些春节不能回家,或是不方便熏制腊肉香肠的顾客群体。
2021年1月,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看到谌光辉拍摄的抖音后,主动联系他,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不过,收到香肠的“小王子”却微信联系谌光辉,称每包香肠都没有标签,并提醒他“违法了”。“小王子”提出10倍索赔,谌光辉没有答应。
之后,谌光辉收到来自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的传票,他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小王子”起诉。
“小王子”在起诉状中表示,谌光辉的香肠无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全都真空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一赔十。
谌光辉则表示,这明显就是一种“碰瓷”行为,怀疑“小王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谌光辉与“小王子”之间的纠纷经红星新闻率先报道后,引发全国网友关注。
2021年5月10日上午,这起备受关注的“网售香肠遭10倍索赔”案,在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开庭的方式远程审理。
2021年12月30日,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谌光辉所售的腊肠应当属于散装食品,而非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同时不能证明涉案腊肠存在质量问题。不过,谌光辉也存在部分违规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谌光辉退还“小王子”货款1000元,驳回“小王子”其他诉讼请求。
【最新进展】
双方均未上诉
商家已退还1000元货款
2022年元旦节后,谌光辉收到介休市人民法院寄来的判决文书。谌光辉和其代理律师——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峰表示,对这一判决结果感到满意。在他们看来,本案对于很多销售香肠腊肉等散装食品的小商贩来说很有意义,这个判决结果给商贩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可以让四川的特产走得更远。
在上诉期内,谌光辉也做好了准备,他说如果“小王子”提起上诉,自己也一定会积极应诉。1月17日,在一审判决上诉期限最后一天,谌光辉得知,“小王子”一方没有上诉,之后他添加了“小王子”的微信,根据生效判决结果将1000元货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给“小王子”,之后,他又将转账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法院的办案人员。
在手机上操作完这一切,谌光辉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他说:“到现在为止,这个事情才算是真的告一段落了。”
“说实话,这个事情最后迎来这样一个结果,我是真的很激动。”谌光辉说,这件事情前后持续了整整一年,这也告诉自己,做食品行业一定要多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做食品也是做的良心买卖,作为商家一定要坚守底线,诚信经营,不能为了赚钱就做出一些突破法律红线的事情.
他也希望通过这件事情,让家乡的土特产走得更远,让更多在外的游子吃到四川的味道。
对于未来,谌光辉说,除了自己现在经营的香肠腊肉这样的土特产,还想让老家的一些其他土特产也能通过网络走得更远,他还希望让自己能变得强大起来,去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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