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据1月17日央广网)
相关报道截图(图片来源:央广网)
据报道,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
吴某当晚两次呕吐,室友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并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同饮者担责的几种情形 (图片来源:甘肃法院网)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相关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这个判决引起网友关注,有网友说,好久没有看到这样的判决了,这个判决符合老百姓的认知,否则以后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都毫无人情味了。网友的意思,就是发生醉酒死亡的、常见有同饮者被判担责的情形,在网友看来,醉酒死亡不能过度追责。
实际上,同饮者是否担责并不会一概而论,并非在一起喝酒了就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者责任,就源于这个过错责任条款。通常认为,共饮者明显的过错则体现在恶意劝酒、强制灌酒、将醉酒者放置于危险境地等情形。
换言之,如果存在以下几种行为,同饮者有被追究责任的风险: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的;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或医院,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据介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共同饮酒者的救助义务,但从公序良俗上看,共同饮酒者有提醒注意的义务。因为既然能坐到一起喝酒,讲的是感情,基于善良风俗的考量,不能“见危不救”。因此,共同饮酒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后,共饮人应当尽到提醒、劝诫、照顾、护送等义务。
从本案来看,法院认为,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类似的判决也不少见,即一般不会也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这也提醒人们,每个人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有预见性,如果不胜酒力,就不要因为“盛情难却”而勉为其难,当自我克制。聚餐喝酒是为感情,如果过量饮酒,造成不良后果,既损害健康,也损害了感情。所以,喝酒当量力而行、适可而止。既不要贪杯,也不要一味劝人多喝,以避免意外事件。
(来源:极目新闻)
延伸阅读
39岁男子疑因年会醉酒身亡 曾被两同事抬回宿舍
近日,广东东莞一名员工疑似在公司年会上酒后身亡。
据了解,该员工是一名男性,39岁。
事发后,该员工14岁女儿用其账号在网上发布视频,视频中两个男子抬着她爸爸出现在在宿舍客厅。
从其女儿描述文字看,当天该员工准备回深圳找她,她爸爸没有身体疾病,虽然喝酒但不嗜酒如命。
女儿称,家里是爸爸死后的第二天下午3点多才接到了通知,我没了爸爸。
蒋某出事前和同事吃饭的地方
据了解,涉事男子姓蒋,事发时间是1月7日晚。
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蒋某妻子贺女士告诉橙柿互动,1月8日下午3点左右,当时她在外地出差,接到警方通知,说她老公蒋某出了事。
此时,距离蒋某事发超过18小时。以下为蒋某贺女士自述(部分整理)——
我和老公都是湖南人,老公来这家单位不久,去年4月入职深圳一家公司,之后被老板调到现在的公司上班,从事模具技术工作,两个公司负责人都是同一人。
当时老公是参加公司年会出的事,期间喝了酒,被同事抬着回到宿舍。
监控看到,当时是1月7日晚8点左右,在宿舍客厅里,我老公脑袋就一直耷拉着被人抬进宿舍。
我老公宿舍房间住了三个人,这个宿舍是公司给他们租的出租房,加上我老公共4个人,当时另外3个人都不在,有两个也在年会上喝酒,还有1人送公司其他朋友了。
到了晚上10点左右,送人的这个同事回来了,发现人不行了,额头没有温度,呼吸也没了,就打了120、通知公司,当晚也报了警。
家属提供的当晚急诊院前死亡病人登记本
另外,家属在网上发布了一张“急诊科院前死亡病人登记本”,何女士表示,这个是通过警方然后让医院出具120接诊记录。
该记录上写着,醉酒字样,不过打了问号,另外写着患者躺在床上,旁边有呕吐物,同事正在给其做心肺复苏。
另检查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双肺呼吸以及心音听诊消失,查心电图一直显示直线,告知现场民警于,患者死亡时间较长,无继续抢救意义,与当晚22点39分宣布死亡,具体死亡原因不详,建议尸体解剖。
另外,既往史一栏中,同事代诉其由大量饮酒史,诊断一栏写着呼吸心跳骤停。
“当时我老公都没有送医院,是当晚120来了之后,做了心电图,说死亡时间较长,没有抢救的意义,然后120就走了,没有送到医院。”
贺女士说,老公身体一直很好,没有基础病,身高1米75,体重150斤左右,虽然喝酒但从来不嗜酒。
贺女士表示,自己也向警方提出了尸检。
截止下午,记者通过贺女士提供的该公司相关联系人手机,均无人接听。
另外,家属提供的这份急诊科院前死亡病人登记本上,上面该有东莞市横沥医院字样,记者联系该医院急诊科,对方查询表示当晚确实有120急救车往水边四马村马江路永祥苑的出车记录,出车时间为当晚10点13分。
今天上午11点左右,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新四派出所向橙柿互动证实,目前这个警还在调查,具体可咨询警务室。
随后,记者通过贺女士提供的事发警务室联系相关民警手机联系方式,但截止发稿前,该手机一直没有接通。
至于当晚蒋某喝了多少酒?
其妻贺女士说,并不太清楚,但据她了解当时桌上摆着红酒白酒,“我这边问过他一些同事,说我老公晚上喝的是白的,但没人清楚到底喝了多少。”
据了解,目前公司与家属协商过三次,提出过“非因工死亡”等相关费用,目前,家属也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并已受理。
目前,具体情况还在了解中。
蒋某和同事所住的出租房附近
聚会饮酒发生意外
组织者、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临近年关,喝酒聚餐的比较多,除了因过量饮酒导致不幸去世,共同饮酒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1年,法制日报报道,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饮酒致死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9年12月27日,周某应王某邀请前往饭店吃饭。聚餐期间,肖某、王某、谢某3人均参与饮酒,袁某等3人未饮酒。周某因王某的劝酒而大量饮酒,没多久214f83便处于完全醉酒状态。随后,大家一同将周某抬至车上,家属发现其独自横倒于后座脚垫上且皮肤发紫,随即将其送至医院。而其他人在此期间继续饮酒。最终,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仍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对其死亡有较大的过错。肖某、王某、谢某存在疏忽,与周某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判令共同饮酒人合计应承担20%的责任风险:肖某与王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应当对饮酒人员负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故肖某、王某、谢某分别按照8%、8%、4%的比例承担。袁某等3人未参与饮酒,对周某因饮酒带来的风险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死者周某自负80%责任、未参与饮酒者无责任的判项;改判共同饮酒者王某、肖某、谢某分别承担10%、6%、4%的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其责,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强迫性劝酒、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朋友聚餐、同事聚会等场合,共同饮酒系正常的社交活动,但当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下,进而发生意外情况时,聚餐的组织者、参与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相关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专家提醒:
新冠康复期喝酒更要特别注意
另外,今年新冠感染后,一些市民表示,刚刚阳康没多久就出去喝酒,结果又出现胸闷等症状。
快报报道,杭州市中医院内科副主任医师管月帆说,病毒转阴意味着身体的病毒载量降低到一定的水平,但并不等于身体机能完全恢复。身体的免疫系统经过一场剧烈的战斗以后,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都需要进行恢复。
之前,一位病人到医院找到管月帆,想到她这里开中药,调理了一周,结果这个病人觉得自己恢复好了,马上就去应酬,喝了很多酒,又再次出现胸闷。
浙江省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潘红英说,任何一个病症感染后都会有一个恢复期,新冠的恢复期比较长。另外“长新冠”理解成病程发生在新冠急性感染后期的一系列、长期的后遗症,这个过程至少持续2个月。
所以,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千万要注意多休息,不要熬夜,放平心态,借助科学手段缓解阳康后的一些症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