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大学生故意购买金箔酒起诉10倍赔偿#的话题登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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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商品有瑕疵的情况下,仍然购买该商品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针对这种行为,法院是否予以支持?近日,招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大学生孙某,3月10日从某酒行花14328元购买了六箱金箔酒,在购买及开票的过程中拍摄视频,并委托律师处理该买卖合同纠纷。
孙某在对该酒有高度认知度情况下,向王某指认该酒,在王某购买5瓶后,孙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4月1日,孙某以“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规定。起诉经营者和生产者,要求退还14328元并要求10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大学生,一次性购买6箱金箔酒,要求十倍赔偿,不属于正常的生活消费行为。与王某某合谋购买金箔酒并,通过投诉牟利,为非正常消费者。酒行出售金箔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双方买卖金箔酒的合同无效,孙某要求被告酒行返还货款14328元,依法予以支持,孙某应返还购买的金箔酒,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陕西网白鹿视频截图
招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有二:
一是孙某是否为正常消费者。
二是酒行的销售行为及某酒业公司的生产行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损失赔偿及十倍赔偿构成要件,孙某诉请要求返还货款及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招远法院认为,孙某作为某高校大一学生,一次性购买6箱(36瓶)金箔酒且全程视频保留证据,并于购买次日立即委托律师通过诉讼要求十倍赔偿,其行为不属于正常的生活消费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此外,孙某在已经委托律师、对涉案酒品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谨慎度情况下,仍与市民王某合谋购买金箔酒并通过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直至诉讼来牟利,原告为非正常消费者。
图片来源:陕西网白鹿视频截图
同时,对金箔酒是否具有食品安全危害的问题,应当坚持实质判断标准,涉案金箔酒在该《通知》发布之前生产,孙某没有证据证明金箔酒有实质性危害,其从酒行取得发票的当天即委托律师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且事后在已确定诉讼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一起购买涉案金箔酒,故孙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十倍赔偿,其对该商品的标准、规格及自己购买行为的目的和性质等情况具有完全的认知。
孙某的消费利益及消费安全并未受到损害或危害,不能认定某酒业公司的生产行为及酒行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消费权益,故对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在《通知》发布后,酒行出售给孙某金箔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双方买卖金箔酒的合同无效,孙某要求被告酒行返还货款14328元,依法予以支持,孙某应返还购买被告某酒行的金箔酒。某酒业公司作为案涉金箔酒的生产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图片来源:陕西网白鹿视频截图
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招远法院判决被告酒行返还孙某货款14328元,被告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孙某返还被告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金箔酒6箱(每箱6瓶,每瓶价款398元),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孙某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知假买假”是指行为人在知晓某商品具备特定瑕疵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商品,并以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的行为。
本案涉案标的“金箔酒”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假”商品,而是曾经属于具有合法许可手续的产品,有完整的产品标识、食品生产许可及合格证,只是2022年1月29日之后行政机关对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进行了规制,这并不意味着新的行政法规施行后该产品当然存在危险。重金属超标构成食品安全不达标或者食品具有缺陷,《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不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应举证证明本涉案酒品所添加的金箔是否超出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对人体构成伤害。
据介绍,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招远法院微信号、陕西网白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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