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笔涉案金额为115万元的烟草交易,湖南保靖人石敦祥在2000年9月被刑事拘留、2003年3月被云南昭通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9月刑满释放,总共被羁押1826天。
在很多刑事专业律师看来,石敦祥涉及的合同诈骗罪和被判5年有期徒刑是“轻罪”,特别是在刑满释放后,不值得再去“折腾”,但石敦祥却选择了申诉喊冤。2015年9月,经历了云南三级法院的维持有罪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石敦祥涉及的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云南省高院再审。最高法的介入,并没有让案件处理变得顺畅。这起合同诈骗案在指令再审与纠错中又度过了6年多时间。直到2021年11月,昭通市中院宣告石敦祥无罪。
7月30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悉,石敦祥已经从昭通市中院拿到了国家赔偿金91.9万余元,法院也在其单位等地为其恢复了名誉。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对于一个终审刑期只有5年有期徒刑的合同诈骗案件,在刑期早已执行完毕的情况下,通过申诉拿到无罪判决的难度其实十分巨大,这也说明了司法纠错的根据不再单纯是“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法律事实,疑罪从无的理念正深入人心。
▲云南彝良县烟叶交易市场。图片来源/看彝良
两车皮烟叶被骗,烟草公司员工获刑5年
云南彝良县地处乌蒙山区,得益于当地的地形、气候等条件,是我国主要的卷烟烟叶产业基地,涉及烟草烟叶的交易频繁,交易遍布全国。20多年前,发生在彝良的一起涉及烟叶交易的合同诈骗案,将湖南人石敦祥和这个云南偏远小县城联系在了一起。
彝良县法院2003年1月1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认定,广东高州人杨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与湖南永顺人姜某认识后,一直在全国各地一起做烟叶生意。1998年8月,杨某的同乡谭某从云南彝良联系到杨某,要求杨某在湖南省找好烟叶的销路,谭某从彝良县将烟叶发过去。杨某随后通过姜某联系到湖南省保靖县烟草公司代为销售烟叶。1998年9月17日,谭某以保靖县烟草公司的名义开具收条,从彝良县烟草公司提出3607担烟叶。
彝良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为了交易顺利,保靖烟草公司员工“石敦祥在未经请示便以该公司烟叶科的名义写了一份供货通知便条,盖上由其保管、已作废的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后,于当日传真给彝良县烟草公司”。1998年10月2日,云南彝良县烟草公司要求与湖南保靖烟草公司签正式供货协议,石敦祥再次在此协议的法人代表签名处签上公司法人代表“江华”字样并加盖了已作废的合同专用章,将协议交由姜某于当年10月3日下午传回彝良县烟草公司。
当年10月7日,从彝良县调出的两车皮烟叶运抵湖南后,被告人姜某找到保靖县烟草公司经理向明安,要求向以姜作为保靖烟草公司职工的身份开具介绍信给其提货,向明安便叫被告人石敦祥开了一张介绍信给姜某到吉首南站将烟叶提走,此批烟叶连同运费共计价值207万元。
云南彝良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姜某、石敦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和10年,并处不等的罚金。
昭通市中院进行的二审中基本确认了彝良县法院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但认定彝良烟草公司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经追回,可对上诉人从轻判处,一审判决量刑失当,最后将3名被告人的刑期大幅缩短,其中石敦祥终审获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长期从事刑事司法辩护的四川方策律师所主任律师郭刚表示,合同诈骗罪是我国法律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一个罪名,二审将一审刑期缩短近一半已经较为罕见,“通常情况下,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们都会评价为一个很好的辩护效果,法院对于刑期的改变牵涉面非常广,很不常见。”
▲云南彝良县因地理环境适宜烟叶生长,是我国著名的烟叶产地。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出狱后坚持喊冤,最高法指令再审
昭通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石敦祥随即入狱服刑,他本人和家属也坚持不懈地根据法律规定向各级法院进行申诉。
石敦祥出狱前的2005年5月16日,昭通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特别是对于石敦祥的无罪理由,法院认为石敦祥作为保靖烟草公司职工,对同案涉案人员的身份明知,涉案的合同也是石敦祥亲自盖章协议也是其亲拟,“没有证据证实石敦祥受谁欺骗”,“至今未能提供石敦祥无罪的证据”,昭通中院据此驳回了石敦祥的申诉。
2005年,石敦祥出狱后,仍然没有放弃喊冤。2008年,石敦祥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称自己是受到他人欺骗才开出发货通知书和供货协议,本案的首犯另有其人,自己只是替罪羊。云南省高院在审查中没有接受石敦祥的申诉理由,依然认定石敦祥和同案其他被告人相互勾结,通过合同方式诈骗彝良县烟草公司数百万元,驳回了其再审请求。
云南省高院2008年3月作出驳回申诉的通知后,石敦祥在家人的支持下,选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5年,石敦祥因为合同诈骗罪刑满释放10年之后,收到了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云南法院系统对于认定石敦祥具有参与实施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石敦祥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决定指令云南省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2016年6月13日,云南省高院根据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作出再审决定,认定昭通市中院2003年作出的二审判决对石敦祥的定罪量刑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通过再审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重新审查认证,以查清案件事实。云南省高院据此指令昭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石敦祥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拿到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后,本以为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得到最高审判机关的关注后,案件很快可以“平反”,但昭通市中院根据云南省高院进行再审的结果,却让他黯然神伤。
2019年6月19日,昭通市中院作出(2016)云06刑再字第02号刑事裁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院均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维持了该院2003年作出的石敦祥有罪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昭通市中院进行的再审中,公诉机关也认为原判认定石敦祥具有主观犯罪故意不恰当,“建议对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对于石敦祥的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昭通市中院在再审中认为石敦祥客观上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参与实施的行为,“为之后的犯罪成就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据此作出维持2003年石敦祥有罪判决的刑事裁定。
昭通市中院2019年6月19日针对石敦祥犯合同诈骗罪作出的有罪裁定,不到两年便被推翻。2021年4月22日,昭通市中院再次作出再审决定,以本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1年11月,昭通中院在石敦祥被刑拘21年后作出无罪判决。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无罪判决迟到21年,法律学者称意义重大
2021年11月17日,石敦祥终于等来了涉及自己的合同诈骗罪一案最后一份判决书。
这份编号为(2021)云06刑再4号的判决书,维持了石敦祥同案其他罪犯的有罪判决,对于石敦祥涉及的刑事部分进行了改判。昭通市中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供货协议上相关签名及印章是石敦祥所为,同案罪犯提取烟叶所用的介绍信,是由保靖烟草公司原经理向明安安排石敦祥及另一工作人员开具,同时石敦祥在本案中没有实际占有烟款或获得利益,保靖烟草公司获取了手续费及扶植费,石敦祥与同案其他罪犯事前也没有共谋,不知道二人要非法占有该批烟叶。“综上所述,原公诉机关指控石敦祥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第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依法纠正。”
从涉案被刑事拘留到拿到无罪判决,石敦祥共经历了近21年,终于收到了昭通市中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7月30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石敦祥目前已经收到了昭通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金91.9万余元,其无罪判决也已经寄往其工作的湖南烟草系统多个单位。
多位刑事诉讼法学者表示,石敦祥在历经21年的刑事司法程序后,拿到的这份刑事判决几乎历经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框架中几乎所有的法院申诉程序,“昭通中院在最高法、云南高院都指令再审以后,再一次判处了石敦祥有罪。随后又通过本院院长发现错误的形式进行了改判。这两年不到的时间里,受案法院经历了怎样的转变,这背后发生的转变值得关注。”
石敦祥辗转21年获得的无罪判决,在法律界获得了较高的关注。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认为,石敦祥案件不涉及人命重案的平反,只是一个二审刑期只有五年的合同诈骗案件且早已执行完毕,当事人通过申诉拿到无罪判决的难度在当前十分巨大。“这个结果不仅是石敦祥个人的沉冤昭雪,更是法律专业的胜利。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来判断有罪无罪,坚持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这就说明了疑罪从无理念。”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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