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件真实的职场案例,部分打工人也有类似遭遇!北京一家生物技术公司财务经理朱某因工作繁忙,考试时血压升高被医院诊断为高血压2级。朱某称怕再次血压升高影响工作,于是决定放弃考试。随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朱某再次组织财务考试,并要求其参加,不过,朱某并未对人力的询问全部回复。
事后,公司以朱某不服从公司安排参加考试为由,安排朱某休年假,而朱某却表示自己已经与人力面对面沟通过了,没有必要再回复信息。不久,公司出具免去其财务管理部经理职务的决定。次日,朱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赔钱。双方因此各执一词,只好对簿公堂。一起来看看法院最终是怎么判决的?
判决书截图
被强制休病假,经理怒了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朱某2006年入职北京某生物技术公司,2015年底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开始担任公司财务经理,月薪为16300元,年薪为14万不含年终奖,其他福利包括按季发放劳保、年底双薪。
2006年2月至2008年12月、2009年2月至2010年12月,朱某通过北京房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开始,公司开始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11月3日,北京一医院出具诊断书诊断朱某为高血压2级,医生建议休息两天。
2020年11月11日,朱某向公司出具说明书:“月初工作比较繁忙,在2020年11月3日财务考试时血压升高,经医院却认为高血压2级,休息了两天放弃考试,到岗后又忙于做财务分析,刚考完试又再考,怕再次血压升高影响工作,所以放弃2020年11月11日的考试”。
两天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同事通过微信询问朱某,告知其当天将组织财务考试,是否可以参加?朱某未回复。
不久后,同事再次发微信称,要是请假了要钉钉申请,朱某也未回复。
随后,同事再次发微信:“鉴于您近期的身体状况,先通知您立即就医,治疗,待康复后再返回公司”,朱某回复:“我咋了?得了什么病?”;
同事回复道:“没有身体不适我就安排考试了”,朱某未回复。
同事又发微信给朱某:“通知:今天下午15:00会议室进行《财务管理》考试,请准时参加”,朱某未回复。
公司称朱某既不承认身体不佳,也不回复微信,更不服从公司考试安排,公司只能安排其休年假。对此,朱某称其与人力同事面对面沟通了,因此没有回复信息的必要。
公司确认朱某确实面对面与人力同事说了其不参加考试也没必要参加考试。
2020年11月16日晚间,朱某给人力同事发微信称:“我下班打卡打不上”;同事回复:“你明天开始休假,设置了休假状态”;
对此,朱某回复道:“我没有申请休假啊”;同事再次回复:“抓紧看病你这样很危险”;
朱某回复:“我没病看什么”。
血压检测 资料图
随后,人力同事向朱某发送了其高血压诊断证明书和朱某向公司出具的身体状况说明书,并发微信:“朱经理,你的血压飘忽不定,请尽快去医院做相应检查,祝早日康复”;
朱某回复:“我已经就医了,医生说我可以正常工作”;同事回复称:“是嘛那就让医生出个证明吧”……双方在微信经过一番激烈沟通后,当日晚间,公司向朱某的邮箱发送了财务部工作移交会议纪要,内容为:“财务部经理朱某因个人身体原因,自2020年11月17日起开始休病假,待身体康复后返回公司;为保证岗位工作的正常进行,其工作暂时由财务部某同事负责,并注明了移交的工作内容”。朱某回复邮件表示:“……本人并未申请休假,并且身体健康,可以正常上班,也将每天按时上下班!”
2020年11月20日,该人力同事再次向朱某发微信:“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及工作安排,并经公司研究决定:先安排财务管理部经理朱某于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1月27日休年假,请提前做好工作交接。”朱某回复:“相关制度是什么”“我没有提出要休年假啊”,并提出质疑称“你这通知也不是正式文件啊”“相关员工手册给普及一下呗”。
2020年12月9日~2021年1月26日部分期间,朱某通过系统申请休年假并经过批准。
次年2月1日,公司出具免职决定,免去朱某财务管理部经理职务。次日,朱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突然于2020年11月6日以本人身体原因强制我休病假,但医院并未出具本人需要休长期病假的医嘱,且本人也未同意该决定,遂正常到岗。但公司单方剥夺本人打卡权限且将本人工作必须用的电脑、财务软件账号等所有权限均剥夺,致使本人没有正常的劳动条件……公司总经理2021年2月1日单方通知解除本人的财务经理职位。公司的种种行为实为变相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现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1月16日下午起至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直将朱某的考勤状态设置为休假状态,朱某无法打卡。
随后,朱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给其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2021年1月1日至2月2日的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向朱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9万元,同时支付1.9万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 资料图
法院判决:补偿18.54万元
对此,朱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4.32万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应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22万元,以及工资差额1.9万元。
然而,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同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朱某称,绩效工资是我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公司安排考试、强制休假、取消打卡权限是想逼迫我离职,我不存在违反公司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8万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1.9万元。
公司却称,年底双薪是公司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要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劳动者的表现决定。2020年受疫情影响,全体员工均未发年底双薪。还表示,2011年之前朱某是非正式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结合双方陈述和现有证据可知,在朱某明确表示可以正常上班并到公司办公地点的情况下,公司仍长时间将朱某的考勤状态设置为休假致使其无法考勤和办公,并减发及不发朱某的绩效工资,朱某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付朱某工资差额2.8万元;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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