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281刑初15号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星璇,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瓦房店市。因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被瓦房店市XX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9月24日被瓦房店市XX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向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刑诉〔202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星璇犯强奸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曲燕京、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星璇及其辩护人赵向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贺星璇以免费拍私房照为由将被害人陈某约至瓦房店市碧桂园小区3号楼2单元依云伴山公寓3402室内,趁陈某不注意,将事先准备的药品放进其带的饮料中,陈某饮用后失去意识,贺星璇担心药效不够,又拿出针管将麻醉药品注射到陈某体内,又将药品倒在纸巾上并捂住陈某的口鼻让其吸入,见陈某完全失去意识,贺星璇褪去陈某衣服,以录像、摸陈某乳房、阴部、屁股、使用扩阴器等方式对陈某实施侵犯,后贺星璇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遇陈某明显挣扎和激烈反应,贺星璇害怕陈某醒来,用其生殖器在陈某的阴道口处来回摩擦并手淫射精。
2021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贺星璇以拍私房照为由将被害人翟某1约至瓦房店市碧桂园小区3号楼2单元依云伴山公寓3402室内,趁翟某1不注意时,将事先准备的药品放进其带的饮料中,翟某1饮用后失去意识,贺星璇担心药效不够,又拿出针管将麻醉药品注射到翟某1体内,又将药品倒在纸巾上并捂住翟某1的口鼻让其吸入,见翟某1完全失去意识,贺星璇褪去陈某衣服,以录像、摸翟某1乳房、阴部、使用扩阴器等方式对翟某1实施侵犯,后贺星璇强行与翟某1发生性关系,将其生殖器从翟某1的阴道口插入了3、4厘米,遇翟某1明显挣扎和反应,贺星璇害怕翟某1醒来,将生殖器拔出并手淫射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星璇违背二妇女意志,采取药物麻醉的强制手段,使二妇女不知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星璇部分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星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赵向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星璇犯强奸罪没有异议,对量刑提出几点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其伤害后果显著较轻;2.本案中部分犯罪系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深有悔意;4.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到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贺星璇以免费拍私房照为由将被害人陈某约至瓦房店市碧桂园小区3号楼2单元依云伴山公寓3402室内,趁陈某不注意,将事先准备的药品放进其带的饮料中,陈某饮用后失去意识,贺星璇担心药效不够,又拿出针管将麻醉药品注射到陈某体内,又将药品倒在纸巾上并捂住陈某的口鼻让其吸入,见陈某完全失去意识,贺星璇褪去陈某衣服,以录像、摸陈某乳房、阴部、屁股、使用扩阴器等方式对陈某实施侵犯,后贺星璇欲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遇陈某明显挣扎和激烈反应,贺星璇害怕陈某醒来,用其生殖器在陈某的阴道口处来回摩擦并手淫射精。
2021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贺星璇以拍私房照为由将被害人翟某1约至瓦房店市碧桂园小区3号楼2单元依云伴山公寓3402室内,趁翟某1不注意时,将事先准备的药品放进其带的饮料中,翟某1饮用后失去意识,贺星璇担心药效不够,又拿出针管将麻醉药品注射到翟某1体内,又将药品倒在纸巾上并捂住翟某1的口鼻让其吸入,见翟某1完全失去意识,贺星璇褪去陈某衣服,以录像、摸翟某1乳房、阴部、使用扩阴器等方式对翟某1实施侵犯,后贺星璇强行与翟某1发生性关系,将其生殖器从翟某1的阴道口插入了3、4厘米,遇翟某1明显挣扎和反应,贺星璇害怕翟某1醒来,将生殖器拔出并手淫射精。
被告人贺星璇家属赔偿被害人翟某1三万元。
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贺星璇被抓获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发、破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入所体检表,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瓦房店市XX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贺某、韩某、王某、翟某2证言,被害人陈某陈述及亲笔陈述材料,被害人翟某1陈述,被告人贺星璇供述及亲笔供述材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星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药物在妇女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星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星璇部分犯罪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星璇家属赔偿被害人翟某1,酌情对被告人贺星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星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贺星璇系初犯,认罪认罚,部分犯罪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星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庄培振
人民陪审员 丁广飞
人民陪审员 姜云枝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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