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万恒
小莉(化名)是一名高级设计师,去年4月份,大连某装修公司聘请她担任设计师,双方约定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客户设计费的50%归小莉所有,如果客户认可小莉的设计并成功与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某装修公司再依照履行合同金额的3%至5%给予小莉额外报酬。
受疫情影响,某装修公司业务量少,一直没有与小莉签订劳动合同。小莉入职后,工作尽职尽责,成功地为公司签订了三个大单,但公司并未按约定足额给付小莉设计费和履行装修合同提成。无奈之下,去年9月初,小莉通过微信向公司经理提出辞职,并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某装修公司给付任职期间的履行装修合同提成、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小莉的仲裁申请。对于小莉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某装修公司声称,由于疫情影响,公司业务量少,所以没有与小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属于不可抗力,故不同意给付。由于是小莉提出的辞职,故不同意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关于小莉提出的装修合同提成,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加之装修工程未完工,所以不同意给付。
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小莉主张的合同提成、设计费提成问题,由于双方无书面约定,且某装修公司予以否认,故无法认定。关于小莉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由于某装修公司在小莉入职一个月内未提出与小莉签订劳动合同,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付。关于小莉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由于某装修公司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过错,所以小莉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支持,但小莉工作未满半年,故只能支持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2021年12月21日,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装修公司在10日内给付小莉9月份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某装修公司不服,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今年3月2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某装修公司的起诉。某装修公司不服,又以同一理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莉是去年4月份入职,某装修公司应当在小莉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9月份小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应当给付二倍工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由于小莉入职5个月,解除劳动关系过错在单位,故应当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装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以受疫情影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员工和单位来说,都受损失。如果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小莉所主张的设计费、履行装修合同提成均可以写入劳动合同中,有利于保护小莉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也就不会在员工提出辞职时给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尽管受疫情影响,但企业也要与员工健全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企业也会依照员工在册名单享受到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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