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为啥无责也得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1302次 更新时间:2022/3/19 9:18:47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万恒

  2020年10月24日6:20,在甘井子区海北街附近,一辆重型自卸大货车与一辆公交车相撞,公交车内8名乘客摔倒在地,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公交车所属公交公司将8名受伤乘客送到大连市中心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部分护理费。

  后经甘井子区交警大队现场勘察,认定重型自卸大货车因左转向未让直行的公交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李师傅正常行驶无责任。但大货车司机是外地人,自称是被雇佣的,无力赔偿,且事故发生后就联系不上了。

  黄英(化名)是8名受伤乘客之一,受伤最重,此前主要从事家政服务,治疗及康复期间没有收入。黄英说,出院后,她立即联系了涉事公交公司,但公交公司回复她,公交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且公交公司已经为8名乘客垫付了医疗费,而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型自卸大货车有保险,让黄英找大货车车主处理后续赔偿事宜。

  由于联系不上大货车车主,黄英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某公交公司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请求以客运服务合同纠纷,判定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事公交公司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公交车无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第一时间将受伤的8名乘客送医救治,并垫付了巨额医疗费。因此,黄英等乘客应当向大货车车主主张赔偿。

  黄英一方则认为,依照规定,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适用无过错原则,黄英虽然只花了1元钱,但公交公司有责任、有义务将其安全运送到目的站。因此,黄英因乘坐公交车发生意外受到伤害,公交公司应当赔偿。

  沙河口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黄英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黄英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护理时间3个月,误工时间9个月。

  对于伤残等级,公交公司无异议,但因黄英无正式工作,公交公司不同意赔偿误工费。黄英的代理人王金海律师说,由于黄英没有工作单位,日常通过微信家政群联系打零工,有需要保洁的黄英就去上门服务,客户也是通过微信将保洁服务费转给黄英。据此,黄英一方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大连家政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和黄英的微信收款记录,证明黄英在受伤前,每月从事家政工作平均收入为4600元。

  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交公司有赔偿责任,支持黄英对误工费的诉求,判决涉事公交公司赔偿乘客黄英的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23万余元。对于黄英主张的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公交公司没有上诉。对于判定的赔偿款,表示会尽快给付,之后以公交公司的名义,再起诉大货车车主,向其追偿。

  为什么公交车无责任乘客还要起诉公交公司呢?王金海律师说,依照《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旅客运输合同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要旅客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在乘坐公交车时发生伤害,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可以根据旅客运输合同起诉公交公司,也可以依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照侵权责任纠纷起诉第三方大货车。唯一区别的是,如果选择运输合同起诉,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大连市新增13例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其中1例为无症状感染者转归)和18例无症状感染者 下一篇:关于严格落实“非必要不离金普新区”的通告 大疫指综发〔2022〕33号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