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网络发言不能任性 侮辱诽谤可能担责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1390次 更新时间:2022/3/8 9:20:09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石朕〛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每个网民带来了发表观点、表达意见、彰显个性的机会,但网络的匿名性和快速传播性,使少数人的“毒舌”也更加任性。然而,网络世界绝不是法律管控的盲区,无底线的恶搞,随心所欲口无遮拦,利用捕风捉影的信息打击伤害他人,就可能违法甚至滑向犯罪的泥潭。

    【案例回顾】

    孙红(化名)因与丈夫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孙红发现前夫与同村杨霞(化名)共同生活。孙红于是认定杨霞破坏了她的家庭。随后,孙红多次偷拍杨霞的各种视频,并配上“狐狸精、当小三穿金戴银……”等侮辱性文字发至网络平台,引发围观和评论。杨霞多次要求孙红删帖并道歉,孙红却迟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更没有道歉。杨霞一怒之下将孙红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孙红向杨霞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张俊律师:

    有些人认为,动手打架风险太高,骂骂人、搞搞口头儿的人身攻击没什么大不了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侮辱情节严重而被判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针对超出法律边界的所谓“言论自由”,行为人可能承担民事侵权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责任,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罚款,甚至可能因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诬告陷害罪,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受到刑事处罚。

    比较典型的言论违法行为有:

    1.侮辱行为 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在公开的信息网络平台,对特定人进行诋毁人格、破坏名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诽谤行为 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特定人的人格、名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例如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如实揭露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信息,虽然不构成诽谤行为,但仍然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3.寻衅滋事行为 编造虚假信息(未针对特定人)、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违法行为。如疫情期间编造、散布,或者未经核实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正当的文学创作(未针对特定人),单位正常政绩、品德考评,善意的批评,通过合法渠道如实反映、举报、揭发违反道德、法律的行为,通常不属于上述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网络警察会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10天 浏览超30万 点击量破15万 下一篇:致敬每一个了不起的她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