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法律条例
 
外卖小哥撞伤他人遭索赔20余万元,这笔钱谁来出?
来源:中国青年网 搜狐 点击数:1284次 更新时间:2022/2/25 10:00:05

原标题:外卖小哥撞伤他人遭索赔20余万元,这笔钱谁来出?

为了准时配送和多送单,外卖小哥“飞驰”在大街小巷已是常态,因此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那么,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撞伤路人后,赔偿费该由谁出?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外卖小哥撞伤路人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认定,外卖小哥的用人单位外卖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律师指出,由于外卖小哥存在重大过失,外卖配送公司在赔偿之后,可向外卖小哥追偿。

2019年12月2日19时,孙兵(化名)在北京市朝阳区送外卖时,骑电动自行车将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倒地受伤。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孙兵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后,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右),共住院治疗7天,出院后医嘱全休1个月。据悉,张某在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4.7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张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外伤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遗留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评定为十级,建议伤后误工期为210天~240天、护理期120天~150天、营养期120天~150天。

张某据伤情及鉴定意见主张150天的护理费31600元、残疾赔偿金118158元、150天的营养费1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

于是,张某将孙兵、外卖平台、配送公司、保险公司等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约24万元。

2021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该院认为,本案中,孙兵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孙兵是在送外卖期间将人撞伤的,而外卖配送公司是孙兵的用人单位,因此应由外卖配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外卖配送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本案符合保险赔偿条件,对张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外卖配送公司赔偿。而外卖平台对事故损害后果无过错,亦非孙兵用人单位,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5万余元;外卖配送公司赔偿张某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万余元。

外卖配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单中关于“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用以外的项目和费用均为除外责任”的约定尽到告知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应免除该部分赔偿责任,因此,其承担的赔偿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系对保险赔偿范围的约定,并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且外卖配送公司作为从事餐饮配送业务的法人,对订立其业务相关的保险合同应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注意,故对其此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因此,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指出,本案中,孙兵驾驶电动自行车将他人撞伤并负全部事故责任,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外卖配送公司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孙兵进行追偿。

张律师提醒外卖小哥,骑行送餐时应遵守交规、礼让行人,千万不要逆行、闯红灯等,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外卖配送公司也应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管理培训及安全知识教育,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更加完善的运行模式。外卖平台应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时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不能让算法逼外卖小哥狂奔。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猝死员工年轻化,缘何多发生于字节跳动、B站、饿了么等互联网大厂? 下一篇:男子出狱当天再次被抓,见到检察官主动打招呼:你还认得我吗?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