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总监降职为前台,“侮辱性调岗”为何违法了
越来越多的判决案例表明,法院不支持某些公司“恶意调岗”“曲线开除”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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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克鲜(媒体人) 编辑 李潇潇 实习生 吕怡然 校对 刘越
近日,“恶意调岗”一词火了。据媒体报道,陈某入职某公司13年,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月薪2万元。突然有一天他接到公司通知,职务从总监变成了前台,办公地点就被安排在8楼大厅的前台位置。虽然工资没有变,但是作为前总监的他被安排到大家上下班都要经过的前台,这种调岗就成了“公开羞辱”。
陈某表示,调岗的真实原因是此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达成一致,所以此公司故意给他“穿小鞋”。之后,双方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法院一审认定:虽然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 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判决该公司给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后涉事公司上诉,但被法院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其实,“总监变前台”之类的套路,已经成为很多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不用赔偿也能开掉人的“阴招”——说起来都是劳动者的辛酸泪。
我国《劳动合同法》为了保障员工权利、稳定劳动关系,设置了严格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该法第39条明确规定,只有当劳动者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补偿。
相反,如果员工没有满足前述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就要支付“N+1”的经济赔偿(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特别是对于陈某这样入职企业13年的老员工来说,要解雇的话,单位就得支付相当高的经济补偿。
如此一来,某些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就打起了歪主意,想出各种手段逼员工主动离职:有的是故意调整工作岗位,让专业技术员工、管理层员工从事低技术含量的工作,比如“罚”去打扫卫生、收发快递、宿舍管理,明摆着就是羞辱;有的则是将员工派到根本没有业务的地方去“拓荒”——员工身在大城市的格子间里,却突然接到调令:三天之内要到某偏远城市成立分公司,三天不到就算“旷工”。而旷工属于《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开除相应员工。
企图以所谓“合法”方式绕过劳动法规,达到无偿解雇的目的,手段何其恶劣。其中甚至还有某些专业律师的参与,比如,去年5月,某律师事务所就因高调举行“如何低成本做好员工辞退管理”主题的知识分享会,引发舆论一片批评。
不过,好在有越来越多的判决案例表明,一些法院并没有支持某些公司的这种“恶意调岗”“曲线开除”操作。
因为从法理上说,未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不能说想调岗就调岗。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把员工“发配”到前台、厕所等与当初约定的工作岗位不同的工作条件之下,即可以认为是用人单位在违约,劳动者可以主动维权,可不用逆来顺受。
要看到,当前随着经济发展环境发生变化,一些用人单位急于“降低人力成本”,为了规避法律采取恶意调岗、变相降薪、职场打压等手段,想出来各种花样把员工逼走,甚至还得到所谓“专家”的“指点”。这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精神格格不入。
此次对陈某案件的审理是处理此类事件的典范。劳动监察、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要用好用足劳动法规当中对于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明确对“恶意调岗”等裁人小动作说“不”,让这些“坏心思”不能得逞,一些企业自然就不动歪念头了。
值班编辑 古丽 吾彦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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