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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搭电车强行搂抱、亲吻,女子推开致其死亡,家属却称“主动要求一起回家”,索赔87万!法院判了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2091次 更新时间:2022/1/28 9:29:05

每经编辑:彭水萍

日前,一起发生在广西象州的关于性骚扰和正当防卫的案件,在网上引起了高度关注。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广西象州,酒后的潘女士与王某一同沿着355国道走往罗秀镇回家。在回家路上,潘女士多次遭遇同行男子的强行搂抱、亲吻。王某当天喝了酒,当他再一次被潘女士推开后跌倒在地,昏迷13天后抢救无效身亡。

潘女士律师透露,潘女士背负着非常沉重的心理压力,她主动给了男方家属1万余元,对方嫌少,她表示可以给5万元,但对方还是嫌少。

事后,王某的家属又以潘女士拒不道歉和赔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女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7万余元。王某家属表示,潘女士用电车搭王某、主动要求跟王某一起回家,可以看出潘女士对王某不反感,主张王某的行为不是对潘女士的骚扰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事件经过:女子推倒性骚扰醉酒男子致其死亡

据潇湘晨报,潘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是潘女士邀王某一同走的,两个人是朋友,恰好家都在罗秀镇上。

一路上,王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女士实施搂抱、亲吻,期间潘女士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了王某。

判决书显示,当潘女士与王某行至罗秀镇附近公路时,王某再次对潘女士强行搂抱,也再一次被潘女士用手推开。这一次,王某被推开后直接仰倒跌在了地上,昏迷不醒。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图文无关)

潘女士打电话喊人来到现场,王某被送到了罗秀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

2020年6月9日,象州县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载明王某因“发现昏迷2小时”于2020年5月28日入院,诊断意见为颅脑损伤、脑疝、颅骨骨折等,王某住院医疗费5.4万元,其中潘女士代支付1万元。同日,在抢救13天后,王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男子家属索赔87万

2020年6月4日,在王某昏迷期间,他的儿子曾经前往象州县公安局罗秀派出所报案,称其父王某于2020年5月27日晚上酒后在象州县附近公路上跌倒昏迷不醒。同日,潘女士到派出所自首。

潘女士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立案调查,直到一年多时间过去,她才彻底证明清白:

2020年8月10日

象州县公安局以潘女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6日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潘女士在遭到王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但该后果是由于当时潘女士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潘女士的行为不是犯罪。

王某家属不服,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记者注意到,上述不起诉决定之后被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撤销。

2021年6月17日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已撤销上述不起诉决定为由,决定终止办理。

2021年7月30日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潘女士作不起诉处理。

事后,王某的家属又以潘女士拒不道歉和赔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女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7万余元。

据潇湘晨报,潘女士的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王某家属认为是潘女士主动邀约王某一起走,说明其对王某不反感。但“两人只是普通朋友关系,都住在一个镇上,事发当天是一起去其他朋友家吃了饭喝了酒。”

该律师透露,那段时间,潘女士背负着非常沉重的心理压力,整晚整晚睡不着。她主动给了男方家属1万余元,对方嫌少,她表示可以给5万元,但对方还是嫌少。

是否构成犯罪或存在过错,是否担责?法院:正当防卫

潘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存在过错?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王某违背潘女士的意愿,对潘女士实施搂抱、亲吻的行为,构成对潘女士的性骚扰。王某家属表示,潘女士用电车搭王某、主动要求跟王某一起回家,可以看出潘女士对王某不反感,主张王某的行为不是对潘女士的骚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违背潘女士的意愿,对潘女士实施搂抱、亲吻等不法侵害,不法加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潘女士出于本能推开王某以保护自己的身体权不受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潘女士出于保护自己身体的本能推开王某,没有伤害王某的故意,该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且王某跌倒后及时求助他人进行救助,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故潘女士的行为没有构成防卫过当。

王某从被送到卫生院进行救治至送到象州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王某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潘女士隐瞒其推倒王某的事实导致王某没有得到及时的对症治疗,从而导致王某的死亡,故潘女士在事故发生后几天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与王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醉酒情况下强行对潘女士实施骚扰行为,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潘女士出于本能推开王某符合人之常情。

但王某跌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苛求潘女士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有悖常理,亦无法律规定,本案证据证明潘女士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据潇湘晨报,记者从潘女士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一审判决之后,当事双方均接受了判决结果,王某的家属也没有再提出上诉。

以案释法界定正当防卫

据央视新闻,虽然潘女士最终证明了自己的清白,但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她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好在最终的结果依法依规,符合常理人情,潘女士免受民事和刑事处罚,也给关注此事的民众,服下了一颗定心丸。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了何为正当防卫,如何正当防卫。广大女性同胞在面对性骚扰时,也知道如何有理有据地保护自己,不再陷入盲目的恐慌,忍气吞声。

说起正当防卫,不少人有过这样的担心:很难界定什么是正当防卫,稍有不慎,防卫就可能“出格”。对行为人给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判断,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严肃问题,前者往往会判定无罪,后者则会让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如何精准判定,考验着司法工作者的严谨态度与专业能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21409034426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关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等关键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界定和解释。

其中,侵害者的行为需要具备现实紧迫性,被侵害者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图,防卫行为没超过必要的限度,这几点是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重要依据。法院在判定何为正当防卫时,也有了更清晰的思路,更准确的方法。

在此案中,王某违背潘女士的意愿,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潘女士只是在情急之下进行本能的反抗,在一般的认知中,把他推开的行为,也不会致人死亡。王某的死,是意料之外的事情,潘女士并没有故意伤害他。因此,法院认定潘女士无罪,属于正当防卫,判决的合理性无可置疑。

此案还给我们一个启发: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尤其是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更应该精准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对于那些没有恶意而“误伤”的防卫行为,司法机关如果要判定为防卫过当,则更要注意证据的完整。当然,如果行为人有明显的滥用防卫权的做法,法院也不能纵容,要做到谨遵法律,有理有据,审慎判断。

此案的结果引起了大家的共鸣、点赞,随着这类案件被不断曝光,更多人切身感受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我们的法律,不会让任何无辜者被冤枉,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不法分子。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潇湘晨报、央视新闻、中国青年报、央视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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