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以及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进行分类指导。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5%,其中,实现城乡标准一体化的市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不低于2%。
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3.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4.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省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706元、661元、612元、565元。
除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以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各市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市要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市要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通知》要求,各市政府要在2023年6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确保2023年7月1日如期执行。省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辽单位负责发放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提标资金由各市、县(市、区)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筹集,省财政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列支。
来源:二三里资讯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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