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协会推荐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协会推荐
 
最新通告!举报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有奖
来源:新闻大连 点击数:2117次 更新时间:2023/3/13 12:12:35
3月13日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
2023年关于有奖举报
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交通秩序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交通参与者文明素质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对在我市部分道路发生的机动车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类型、方式及奖励标准

对发生在我市市政界范围内(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以及金普新区(包括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普兰店区和全市各高速公路范围内的机动车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实行有奖举报:

1.逆向行驶的;

2.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

3.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专指双黄线掉头或占用导流线行驶

4.在没有设置信号灯路口,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不礼让行人);

5.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以上1-5项,每起奖励人民币20元,可通过大连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警民互动”栏目,按照相关证据标准进行举报。

6.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驾),每起奖励人民币200元;

7.使用伪造、变造或挪用、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假牌套牌),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8.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改装改型),每起奖励人民币50元;
9.载客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客车超员)或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运载质量的(货车超载),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10.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小时的(飙车)或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的(飙声),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
11.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逃逸车辆或肇事者相关信息,有利于案件侦破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元(造成车辆损失案件)或200元(造成人员受伤案件)。
以上6-11项,可通过拨打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4小时值班电话(83635222)进行举报。

二、举报时限

通过大连交警微信公众号举报的,举报人应于交通违法行为图片拍摄或视频证据材料采集的当日上传相关材料。
通过电话举报的,举报人应于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后且方便拔打电话时立即致电。

三、受理时限

通过大连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的,自举报申请提交后,公安交警部门将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将于90日内完成奖金发放。
通过电话举报的,自处罚决定书开具之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于90日内完成奖金发放。
四、奖励规定

1.通过大连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举报的,同一举报人每日奖励限额100元,每月奖励限额1500元;通过电话举报的,不设单日限额,每月奖励限额1500元。

2.对多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同一时间、地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3.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超过规定举报时效的;

(2)举报人实名认证提供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与本人信息不符的,包含举报人提交的认证信息与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姓名、银行卡预留手机号、银行卡预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

(3)违法举报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审核标准的;

(4)因个人账户异常导致无法发放奖励或发放奖励逾期未领取的;

(5)举报人存在违停或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拍摄等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在先的;

(6)举报人为依法履行职责,从事交通管理的执法人员(含辅警人员);

(7)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举报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9)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包含同一位置或区域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的;

(10)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五、法律责任
1.通过大连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的,举报人进行违法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有效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完成实名认证,举报人实名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应是未经编辑修改的。
2.通过电话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有效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应准确提供被举报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以及车辆号牌等信息,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3.在进行违法行为取证时,当事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操作,不得采取违法行为、危险方法或在无取证条件下强行抓拍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因举报人过错,在收集机动车违法行为证据时,造成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公安交警支队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举报人应当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的,可取消举报人领取奖金资格。
6.举报人故意提供虚假举报线索或威胁、敲诈涉嫌违法的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解释权属
本通告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七、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
 
特此通告。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3月13日


 
 
新闻大连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官方账号
416篇原创内容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编辑:沐沐

美编:海健

校对:华铮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宋伟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医保报销怎样才能省钱?很多人不知道! 下一篇:今年“3·15”,大连将有这些活动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