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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全市托育机构,大连出台最新意见
来源:大观新闻 点击数:2300次 更新时间:2023/2/1 14:56:11

日前,大连市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托育机构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


经营范围为单一托育或婴幼儿照护的机构,不准开展其他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包括早教、托管等业务的机构,要设立独立通道,与托育照护区域实现物理隔离,避免人员活动交叉;利用周六、日或闭园后开展其他经营活动的机构,要做好消毒和安全防护工作,自行承担主体责任。


托育机构应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在主要出入口和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应配备防爆头盔、防护盾牌、橡胶警棍等防卫器械。


全文如下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全市托育机构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长兴岛经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托育服务行为,全面提升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水平,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托育机构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准确把握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内涵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要求。婴幼儿照护核心内容是健康照护、充足的营养、安全照护、回应性照顾、早期学习机会,而有别于3-6岁儿童的学前教育。因此,托育机构在提供照护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尊重儿童、安全健康、积极回应、科学规范的保育基本原则。要全面落实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托育目标与要求,确保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的健康成长。要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二)严格遵循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要求。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要充分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切实为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喂养服务。托育机构在提供照护的过程中,要针对6~24月龄婴幼儿和24~36月龄幼儿特点,严格遵循喂养与营养要点要求。要针对婴幼儿食育,落实如何让婴幼儿感受、认识和享受食物,培养良好进食行为和饮食习惯。要围绕规章制度建设、膳食和营养要求落实喂养和膳食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建议,执行每日食物量参照建议。


(三)严格遵照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要求。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的基本理念包括重视婴幼儿早期全面发展、遵循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特点、给予儿童恰当积极的回应、培养儿童自主和自我调节能力、注重亲子陪伴和交流玩耍、将早期学习融入养育照护全过程、努力创建良好的家庭环境、认真学习提高养育素养等8个方面。托育机构在提供照护的过程中,要始终强化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交流与玩耍、生活照护指导、常见健康问题的防控及照护等健康养育照护咨询指导。强化养育人要学习并掌握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的各种技能和方法,在养育实践中与儿童同步成长。强化养育人主体责任,通过指导使养育人了解、辨识婴幼儿常见健康问题,掌握相应的家庭护理技能。强化科学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遵循婴幼儿生长发育规律和特点,尊重个体特点和差异,为婴幼儿提供科学的养育照护,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二、严格规范做好托育机构日常管理

(四)加强收托管理,严格控制收托年龄。托育机构收托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原则上不得超范围招收3岁以上儿童。界定以出生日期在上年或当年8月31日前是否已满3周岁为标准。同时,所有婴幼儿入托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五)加强经营管理,确保守法合规经营。经营范围为单一托育或婴幼儿照护的机构,不准开展其他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包括早教、托管等业务的机构,要设立独立通道,与托育照护区域实现物理隔离,避免人员活动交叉;利用周六、日或闭园后开展其他经营活动的机构,要做好消毒和安全防护工作,自行承担主体责任。坚决禁止托育机构超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加强健康管理,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托育机构应健全和落实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卫生与消毒、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信息收集、用药管理等卫生保健相关制度,做好婴幼儿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落实因病缺勤追踪,加强预防接种查验和生长发育监测,建好婴幼儿健康档案,规范开展定期卫生自查,全面加强托育机构卫生健康管理。发现疑似传染病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复托查验制度。消毒产品应采购正规合格产品,索取相关资质材料,不得使用过期消毒产品。规范饮用水卫生管理,使用的饮水机、净水器等应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资质材料。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需持病历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七)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是婴幼儿健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健全和落实安全防控体系,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应健全和落实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婴幼儿接送和婴幼儿出行及户外活动安全防范等制度;健全和落实定期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应健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场所消防通道畅通,场所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处置能力培训,严防安全事故。


(八)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要求。托育机构提供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自行加工膳食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相应的食品加工设备设施,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配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委托第三方加工、配送膳食的,应与供餐企业签订供餐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并能提供供餐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登记并保存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索证索票资料,规范食品留样。


(九)加强应急管理,落实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要求。伤害是儿童面临的重要健康威胁。托育机构应将婴幼儿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细化安全防护制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措施。要定期开展针对工作人员、家长以及幼儿的伤害预防教育和技能培训,重点针对窒息、跌倒伤、烧烫伤、溺水、中毒、异物伤害、道路交通伤害等3岁以下婴幼儿常见的伤害类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急救技能培训,配备基本的急救物资,掌握基本急救技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健康,切实做好伤害防控和紧急处置工作。


三、扎实做好机构的运营管理

(十)规范保育服务。托育机构应坚持保育为主,根据《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科学合理制定一日生活流程,细致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将回应性照护贯穿始终,活动设置以游戏为主,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不得开展违反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习或活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国外保育教材。


(十一)规范收费行为。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有关政策,明码标价,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涉及退费有关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托育机构收费时段与托育服务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十二)规范公示宣传。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收费项目、标准、退费办法,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公示宣传栏可展示各级党政及其部门、托育行业协会授予的牌匾和颁发的荣誉证书,工作人员以及卫生健康、人社、教育等行政部门颁发的工作人员资质证书;原则上不展示其他社会组织(机构)颁发的牌匾、认证证书和荣誉证书等。不得有误导家长的宣传内容。


(十三)规范运营补助管理。普惠示范性托育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用于补助资金收支管理,并向属地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备;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办托质量提升,也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工资福利和人才培训;每年9月15日前,按照9月份实际在托幼儿数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当年1~12月份补助资金;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在托幼儿数及相关佐证材料(如:幼儿托育费、伙食费缴费凭证等)报送至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


(十四)规范安全防范管理。托育机构应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在主要出入口和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应配备防爆头盔、防护盾牌、橡胶警棍等防卫器械。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十五)规范行业自律管理。托育机构应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不得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搭建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倡导合作共享共赢。终止服务的托育机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四、切实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十六)严格人员入职资格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育婴员证或保育师证、幼师资格证和健康体检证才能上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持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相关人员应持有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件;未达到人员配备和相关规定要求的,一律视为违规经营。


(十七)严格执行托育机构人员行为准则。托育机构必须加强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注重情感呵护、提供科学照护、保障安全健康、践行家托共育、提升专业素养、加强团队协作、坚守诚信自律行为准则,培养成为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努力培树积极向上的园所品牌文化,进一步增强托育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产业向管理规范化、运营专业化、服务优质化发展。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严格落实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建立完善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以及定期评估机制,形成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竞争管理机制。要严格落实理论和实践培训内容,通过专题讲座、网络研修、研讨交流、案例分析等多元方式,借助互联网等手段,推动托育机构负责人理论学习和现场观摩相结合、线上学习与线下研修相结合,提高培训的便捷性、有效性。


五、切实发挥普惠示范性托育机构示范效应

(十九)切实体现普惠托育的价值。积极推动构建普惠托育供给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和组织实施机制,努力提供普惠可及、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更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托育服务需求。被认定为普惠示范性托育机构,要严格遵守《大连市普惠示范性托育机构最高限价标准》,自觉遵守约定的限价收费价格,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二十)切实体现示范机构标准水平。对示范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均应加强督查指导,定期组织复核评估,对复评结果不合格、弄虚作假、发生虐童等违法违规案件、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机构,取消其示范性托育机构资格,确保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助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切实体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要进一步加大示范性托育机构培育力度,坚持普惠优先,注重安全规范,加强督促指导,提高托育机构的参与度。被确定为普惠示范性的托育机构,要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方便可及、优质普惠、安全放心的托育服务。


六、严格规范监督执法检查

(二十二)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和落实“市、区、街三级联动,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管,社会参与”的综合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对托育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开展托育机构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十三)定期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市县要结合托育机构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同级相关部门参与,定期开展托育机构规范服务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未依法登记备案违规从事托育服务,违规招收3岁以上儿童,消防、食品、治安安全隐患,以及不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的突出问题。


(二十四)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未依法登记或超经营(业务)范围服务的托育机构,以及违反消防、食品、治安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发生虐待婴幼儿行为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托育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中所列相关文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均可查到。各地和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确保各项制度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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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徐琳

美编:张强

校对:王涛

责编:秋菊

主编:李元臣

监制:穆军、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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