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最新调整!事关网约车 | 来源:新闻大连 点击数:2386次 更新时间:2022/12/7 10:43:44 |
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原暂行办法中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
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罚款规定。
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印发实施。
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
此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旨在落实决定要求。
新闻大连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官方账号
403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新华视点
记者:叶昊鸣
编辑:婧琦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高忠华
|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 上一篇:康复的新冠患者们:“我终于敢承认自己阳过了” 下一篇:12月7日起,这项业务恢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