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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群体,涨钱了
来源:大观新闻 点击数:2008次 更新时间:2022/6/24 9:46:21

近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

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

提高

全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提高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0元,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增幅为8.97%。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80元,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0元,增幅为13.79%,其他农村地区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增幅为8.97%。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140元,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00元,增幅为8.97%;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91元,由每人每月10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5元,增幅为8.97%。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210元,由每人每月2340元提高到2550元,增幅为8.97%;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05元,由每人每月1605元提高到1710元,增幅为6.54%。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32元,由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增幅为5.13%;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30元,由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4元,增幅为5.14%;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提高28元,由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增幅为5.18%;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提高25元,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增幅为5%。


各项救助补助标准增幅统计表

 

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承担,市财政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对区市县予以补助。


各地区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按照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在册保障对象的动态复核、待遇落实以及新申请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在7月份按新标准将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主要亮点




(一)低保提标幅度创新高。


“十三五”期间,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其中,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幅分别为4.04%和7.14%。


今年提标工作,充分考虑了近年来我市物价上涨等因素,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了8.97%和13.79%,远高于省政府向我市下达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3%和8%的指标任务。


(二)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进一步缩小。


“十三五”以来,城乡低保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640元和每人每月410元,分别提高到2021年的每人每月780元和每人每月580元,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由每人每月230元缩小到每人每月200元,城乡低保标准比率由1.56:1缩小到1.34:1。


今年提标后,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进一步缩小到每人每月190元,比率由1.34:1缩小至1.29:1。


(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更加有力。


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统筹联动,与城乡低保标准同步大幅提升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我市相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此外,结合我市困难群众的现实期盼和近年来的社会救助工作实践,配套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自7月1日起与提标工作同步实施,适度放宽了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申请低保的条件。


本条微信由大观新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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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于艳新

编辑:金秋

美编:张强

校对:王涛

责编:秋菊

主编:李元臣

监制:穆军、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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