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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警方通告二十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1959次 更新时间:2022/3/18 8:36:15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王艺)为维护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昨日,市公安局公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通告二十种依法严厉打击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一、域外中高风险地区来连人员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旅行史、密切接触史,引发新冠病毒传播、有传播严重危险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被确定为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集中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集中隔离酒店、封闭区、封控区;违反疫情防控要求,拒绝居家隔离的;擅自出入封闭区、封控区或者在封闭区、封控区、防控区内聚集的。

    三、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和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四、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卡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五、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

    七、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的机构,不落实封闭管理规定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利益或有其他情节,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或其他公私财物。

    十、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一、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病毒的假药、劣药的。

    十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十三、抢劫抢夺、盗窃、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十四、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十五、聚众扰乱医院、防疫站等防治疫情的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抗拒、阻碍防疫人员、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相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带来恶劣影响的。

    十六、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和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十七、强行冲闯公安机关为疫情防控需要而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

    十八、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九、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特别是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

    二十、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市公安局请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相关决定、命令,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对违反通告的,我市警方将保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警方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通告情形的,均可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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