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持续规范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与警示震慑作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5起第三方环保服务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沈阳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8月,根据生态环境部转办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线索,在生态环境部专家的指导下,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经实地勘验该公司实验室场地设施,逐一调取2025年6月至2026年8月期间全部检测报告、业务合同、采样记录、原始记录、仪器使用台账等材料,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采样、报告编制等多名人员开展调查询问,查实该公司存在未实际开展现场采样、缩短采样时长、篡改原始记录、借助工具伪造仪器凭条、编造实验数据等多种弄虚作假行为。在涉案时段内,该公司累计出具虚假检测报告328份,实际入账金额达41.8万余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条第一款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沈阳市某机动车检测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线索,对沈阳市某机动车检测站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设备运行状态、核验检测台账、比对车辆检测数据,并对该单位委托代理人开展调查询问,查实该单位一个自然年内存在对179辆车更改额定功率出具检测报告、31辆车未按规定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而直接采取双怠速工况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等违法情形,共出具虚假报告210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将违法线索移交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查处。
案例三:大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数据研判线索,对位于甘井子区的大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6月至10月期间,先后对7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工作人员将发动机额定功率等关键信息录入错误,导致加载减速法检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均低于车辆铭牌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上述车辆应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仍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收取环保检测费用共计210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对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相关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非现场巡查线索,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承包方运维人员私自将地下水管接入自动监测采样池,利用地下水稀释采样池内废水,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无法监测企业实际废水排放浓度,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及总氮等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营口某型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非现场巡查线索,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型材公司(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企业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废气采样装置阀门处于关闭状态,仅能监测颗粒物自动监测测量气室内固定废气颗粒物浓度,无法抽取、监测企业实际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排放颗粒物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辽宁生态环境
校对:张琪 何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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