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开展
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
年报公示信息专项检查
为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大连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组织开展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公示信息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
本次抽查以总局派发的大型企业名单为依据确定检查对象,覆盖大连地区全部大型企业共193户。
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大型企业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形;
2.公示的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同数量是否真实准确;
3.公示的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同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后续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记载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大型企业未按规定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大型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重点提醒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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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孙琳
文字:邹楠
来源:信用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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