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优化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更好适应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导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现将《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202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更好适应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导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就业与升学并重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本地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结合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开设状况,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基础条件和市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招生就业变化情况,每年对已开设专业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对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就业率低下、办学质量不高的专业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审核备案、督导评估;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满足开设专业教育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场所和建立相对稳定合作关系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
(三)完成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包括专任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和从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特聘的兼职专业教师。每专业应配备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应或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任教师。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设置专业应结合自身原有的专业优势和基础,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建设规划相一致的专业,适度超前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3人,原则上应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含专业技能方向),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学校专业办学基本条件、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学校专业设置整体规划进行论证评议和实地考察,经审核合格,并符合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状况和整体布局,方可备案,列入下一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调整、恢复或增设专业的申报备案时间为每年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规定时间前,逾期不予受理。
学校增设《目录》内专业(含专业技能方向)、调整原有专业以及恢复最近两年内没有招生的专业,须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调整、恢复或增设专业申报表》。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专业数量、申报新增专业的数量,应与学校发展定位、自身办学规模相适应。在校生1000人以下的学校,每年申报新增备案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 在校生1000-2000人的学校,每年申报新增备案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在校生2000人以上的学校,每年申报新增备案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超出规定数量的,每申请增加一个新专业,应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和监督,每年制定发布本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撤销或恢复专业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质学校和专业名单,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对学校新增设的专业,在毕业年度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继续开办或停止开办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校、行业、企业人员组成的大连市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对学校申报备案的增设专业提供咨询、论证服务和参与审核评议。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以行业、企业和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为主体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经上一年度审核备案的增设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人。连续三年未招生的原有专业,或连续三年招生人数低于15人的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未达到70%或就业对口率未达到50%的专业,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停办,学校须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拟撤销专业申请表》,提出专业撤销备案。如果恢复专业招生,学校须向市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申报专业备案。
第十八条 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设置的专业,学校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学校,所设专业视为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调整、恢复或增设专业申报表.doc
2. 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拟撤销专业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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