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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辽宁省乡村振兴政策汇编——重要农产品保供④畜牧业健康发展类
来源:辽宁发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34次 更新时间:2025/8/15 10:07:52

粮改饲补助项目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实施范围:在全省开展“粮改饲”项目。

3.主要内容:通过以养带种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青贮玉米等饲料作物种植,收获加工后以青贮饲料、干草等形式由牛羊驴鹿等草食家畜就地转化,引导草食家畜养殖从利用玉米籽粒向饲用全株青贮玉米或饲草青贮、优质干草转变。重点对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优质饲草料收贮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各项目市实际收贮量确定。

4.补助程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于7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县收贮量统计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0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拟补助对象的筛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把青贮饲料质量关,精准复核项目实施主体的青贮量,保质保量完成计划收贮任务。

5.实施期限:长期。

6.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培育项目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实施范围:在全省实施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3.主要内容:一是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重点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兼顾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二是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重点支持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牛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4.补助标准:对实施项目的主体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策,每个项目主体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各市根据下达资金额确定补贴标准)。优先支持未享受过此类项目补助的项目主体。

5.补助程序: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初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项、复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2025年12月15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单位验收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6.实施期限:至2025年年底。

 

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项目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

2.实施范围:在位于能繁母牛存栏量大、产业基础较好的法库县、彰武县、喀左县、建平县、建昌县共5个县实施。

3.主要内容:项目县(市)辖区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及1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为补助对象。补助原则是“先增后补,见犊补母”,实行母牛产犊定扶持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的补助办法。

补助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项目期内各项目县补助对象犊牛实际出生数量确定,项目结束后据实清算。

4.补助程序: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明确责任”的项目管理机制。项目县(市)要按时完成存栏肉牛基础母牛10头及10头以上养殖场(户)的统计核查。项目县(市)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相关信息进行公示。2026年7月20日前,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

5.实施期限: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6.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

1.政策依据:《辽宁省第三轮草原保护利用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辽财农〔2021〕236号)。

2.实施范围:在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辽阳、盘锦、铁岭、葫芦岛等9市实施。

3.主要内容:重点支持饲草料加工贮制企业和牛、羊、驴、鹿等草食家畜养殖场提档升级。一是提升饲草料供应水平。支持饲草料收获、加工、贮存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提高饲草料供应水平。二是升级养殖设施。支持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畜禽舍及附属设施、运动场及附属设施等,扩大草食家畜饲养规模。三是改善生产条件。支持购置自动给水给料设备、温度与环境控制设备等,提高养殖场生产管理水平。四是加强智能化建设。支持发展智慧养殖,购置智能化生产管理设备等,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项目市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予以补贴,补贴上限各市根据资金额和建设项目情况确定。

4.补助程序:项目市按省级方案细化出台本地区的2025年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中须明确项目实施程序及时间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本着自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企业申报。在项目完成验收并公示后及时兑付资金。

5.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动物防疫补助(国家和省级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17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畜〔202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牧发〔2017〕267号)、《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辽农办畜发〔2024〕42号)等。

2.政策摘要: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3.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1)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我省纳入强制免疫的重点动物疫病病种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布病。省级以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经费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后,由各地包干使用。具体政策措施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2)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我省对符合《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辽动卫发〔2007〕119号)规模标准且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场,停止供应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规模场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可自行申领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种禽、蛋禽≤0.5元/羽,肉禽≤0.1元/羽;口蹄疫:种猪≤3.3元/头,育肥猪≤2.3元/头,奶牛≤2.9元/头,肉牛≤2.3元/头,羊≤1.5元/只;布鲁氏菌病:肉牛≤1.3元/头,羊≤0.3元/只;小反刍兽疫:羊≤0.4元/只。各地根据资金情况,可对大型养殖场(集团企业)实行限额管理。对不自行申领、不按要求免疫、抽检发现免疫效果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资金。

(3)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我省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马鼻疽、马传贫和包虫病。被强制扑杀畜禽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 70%测算,具体按农业农村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具体补助标准。

(4)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分两档,猪体长(从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至尾根处的直线距离)30cm以下50元/头,体长30cm(含)以上8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分散处理的,由各地参照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5)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分为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补助标准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6)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4.实施期限:长期。

5.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编辑:高春华

校对:张艳君 张立兵

责编:吴溪 冯心

审核:张增娇 安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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