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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四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官网 点击数:196次 更新时间:2025/5/17 14:09:40

 

为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秉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工作标准,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同时,为形成有力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氛围,有效压实行政相对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定期曝光被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本期发布4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大连金普新区某海菜加工厂向海洋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金普新区的某海菜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海菜初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通过排污管道排入近海。执法人员委托监测人员对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排海废水中悬浮物为50mg/L、总氮为27.6mg/L,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规定限值的1.5倍和0.84倍。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大连瓦房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到位于瓦房店市的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委托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的污水排放口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磷酸盐值为9.35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2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L)的0.87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大连普兰店区某生态种植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垂钓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遥感分析报告发现位于普兰店区的五四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疑似开展垂钓活动。执法人员对该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大连某生态种植有限公司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垂钓等活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四、大连市沙河口区某浴池在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沙河口区某浴池进行现场检查,该浴池主要经营洗浴服务。现场检查时该浴池正常营业,燃煤锅炉使用煤块进行加热,现场有存煤约0.5吨。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规发[2024]2号)规定,市内五区的全部区域为禁燃区。该浴池的行为属于在禁燃区内未按规定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煤块)。

查处情况

该浴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来源: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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