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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②丨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来源:大连生态环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459次 更新时间:2025/4/10 10:53:21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为加强警示宣传,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公布近年来办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废水污染等多领域。


金普新区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废水污染物损害土壤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7日,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单位电泳生产线水洗槽废水通过车间排水沟流入储存池,池水满后使用水泵通过软管把废水泵出,排入厂房西侧水沟,偷排行为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经调查,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排放后其有害成分渗漏到下层土壤,造成土壤中重金属指标锌、铬和镍含量超过基线水平。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受污染土壤共计80.18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共计144250元。


处理结果


因该单位涉嫌环境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立案查处的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并同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根据鉴定结论制定可行的环境损害恢复方案。经鉴定评估,本案场地污染治理应当采用异位填埋处置方式,对污染区域受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清运。随后赔偿义务人履行修复义务,承担了修复费用。恢复后的厂房西侧土壤环境特征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清除,损害状态已消除。


典型意义


一是及时启动损害赔偿程序。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的同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保障了鉴定评估、磋商等环节的高效进行。

二是分局法制部门积极履行主动磋商的职责。磋商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增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义务人自愿履行赔偿责任,提高了损害赔偿工作进度。

三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生态环境、公安协同合作,密切联动,本案在刑事责任追究中将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情况作为考量要素。


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4日,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航发现,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未处理达标的废水排放至东侧厂区雨水井后进入厂内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太平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24倍、氨氮超标3.87倍,排放约2个小时,排放量约80吨。


处理结果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现场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经鉴定评估,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确定该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52749元。生态环境部门经过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最终确定由赔偿义务人向市财政专户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749元。


典型意义


一是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使用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进行“一案双查”,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既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铁军作风,也体现了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积极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

二是在对违法行为立案的同时,快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该案件事实清楚,赔偿义务人对损害责任认定无争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有效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间,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量化,确定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双方积极开展磋商,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无缝衔接,达到了案件办理效率和办案效果双赢。


相关链接:

典型案例①丨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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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式:刘洋 柳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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