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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来源:辽宁发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140次 更新时间:2025/4/8 11:57:10

 


关于发布辽宁省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渠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专项斗争成果,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现向社会公布辽宁省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举报渠道如下:


一、举报范围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网络套路贷”“舆情敲诈”,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等黑恶势力;


11.跨境赌博、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背后的黑恶势力;


12.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举报渠道


信件举报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M0101号邮政信箱(辽宁省扫黑办收)。


三、举报须知


1.鼓励实名举报,核查单位将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对提供重大线索、协助破案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举报内容需客观真实,尽可能提供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及证据线索;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威胁、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守护公平正义,共建平安和谐家园!


辽宁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来源:辽宁政法

编辑:赵承

校对:陈侃 韩旭

责编:吴溪 冯心

审核:张增娇 安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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