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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10日!辽宁一地查处两起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 来源:瓦房店发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763次 更新时间:2025/4/6 10:48:49 |
清明期间
大风天气偏多 有效降水偏少
加之春耕生产
祭祀扫墓等活动增多
森林防火形势严峻
抚顺市公安局
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于近期依法查处
两起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
4月4日,抚顺县公安局依法侦办一起因祭祀导致山林起火案件。经查,当日11时50分,汪某存侥幸心理,到抚顺县上马镇李家村附近上坟烧纸时,引燃周围杂草、灌木丛,造成山林火灾,过火面积达7.28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汪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4月4日15时30分,新宾县公安局上夹河森林派出所民警巡查到永陵镇夏园村东沟时,发现有人在农田焚烧秸秆,民警立即责令其停止焚烧。经审查,该人系永陵镇夏园村村民樊某,后将其移交永陵镇林业站处理,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樊某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规定
大连市本年度森林防火期为
2024年10月1日—2025年5月31日
全市森林防火报警专线电话为
12119
大连市森林防火
“十严禁”
我市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在森林防火区(有林地及边缘100米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区(重点林区和重要设施周边林区及边缘300米以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1.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吸烟。
2.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烧香烧纸点灯等祭祀活动。
3.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进行明火野炊和烤火取暖活动。
5.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放孔明灯。
6.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打火把照明。
7.严禁在林缘农地进行烧荒、燎地格子、烧秸秆、烧病腐木枝等一切农事用火。
8.严禁携带任何火源火种进山入林。
9.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10.发现森林火情,第一时间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并要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严禁擅自扑救。
信源:新闻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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